邓涛与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34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凡 
【审理法官】董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邓涛;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邓涛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邓涛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邓涛 
【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邓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邓涛撤回上诉。    上诉人邓涛预交的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邓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47:49 
邓涛与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34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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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苏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涛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6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董凡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涛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涛撤回上诉。
     上诉人邓涛预交的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邓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董   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 致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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