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0.19
【字 号】市物函[2010]208号
【施行日期】2010.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
(市物函〔2010〕208号)
市市政公用局:
  你局(原市市政委)《关于申请调整汽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市市政函〔2009〕11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0〕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西安汽车网  一、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0.6:1的比价关系,将现行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2.65元/立方米调整为3.55元/立方米。
  二、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形成的每立方米0.45元差价收入,由车用天然气加气站负责缴纳,财政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天然气调价增支的补贴,具体征收使用办法另文下达。
  三、各车用天然气加气站要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
格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
  四、你局要加强行业管理,认真做好调整后车用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督促落实。
  五、以上价格自2010年10月20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