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市)交通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物价局: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自二 00 三年十月十日起执行。原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作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黑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我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 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我省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需求,对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重新修订为《黑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以下简称 《 标准》)。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 和个人 (含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 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各维修企业可按本 《 标准 》 规定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标准必须在醒目处挂牌公布,实行明码标价。
四、汽车维修工时费单价标准:
l、二级维护工时费单价:统一执行6元/工时;
2、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lO元,可上下浮动2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 元,可上下浮动 10%;三类维修企业每工时6元。
五、计价公式及说明
1 、计价公式:
发 票总金额 =总工费+总材料费+外委加工费+自制配件费
其中:
总工费=维修工时费+机械加工费+专项调试费
总材料费=材料费×(1+15%)+辅助材料费
自制配件费=加工工费+原材料费×(1+15%)
2 、计价公式说明:
(1)维修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
(2)机械加工费:
本《标准》中列出的常见机械加工项目按项次定额收费。本 《汽车安全气囊价格 标准 》 中未列 出的维修过程中随机发生的机械加工项目,按台时收费。
(3)专项调试费系指维修过程中需要用专用设备进行调试的费用。
(4)外委加工费,指承修单位无力承担而需外委加工发生的费用,如热处 理费等。
(5)材料费,指外购配件费、漆料费、辅料费等。
(6)材料管理费,本《标准》计算公 式中材料费的 15%为材料管理 费 。该 费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损耗费及税金。
六、结算规定
l、结算时,承修厂家应按维修合同及实际发生的维修作业项目收费。
2、本 《 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计算工时定额和 收费。
3、本 《 标准 》 中普通型以上的轿车或其他客车,凡有下列新技术装置的,其 大修工时分别增加如下:电喷系统: 100;ABS防抱死装置:85;自动变速装置:100;安全气囊:30;驱动防滑系统:30 。
4、交通事故损坏严重的 车辆,维修费用由承修、托双方协商确定并签定维修合同。
5、大修中凡需要更换总成的,则该项维修工时定额按该项总成大修工时 定额的 30%计算,更换下来的总成归托修方。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汽车大修车辆竣工检测收费标准附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检测:二级维护前的检测项目按GB/T18344—2001标准视需要按实际发生的检测项目收费。二级修护竣工检 测收费,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价联字 [20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检验后 的返修及复检费用由承担维护的维修企业承担,送修车主只负担一次修理和维护费用。各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准以任何名目重复收取费。
6、托修方自备材料时,承修方不得收取材料管理费。
7、修复的旧件(不含正常修理、加工的部件),其质量应符合要求,费用按 现行市场价格的 40%以内收取。
七、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本《标准》结算维修费用,并接受交通、物价的管 理。各级交通、物价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维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随意加价
滥收费用的维修企业由各级物价检查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 《 标准》由省交通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九、本《标准》自二 00 三年十月十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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