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规定
太原市分公司
2011年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为了进⼀步规范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加强风险管控,改善承保质量,提升业务品质和服务⽔平,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承保规定。本规定主要分为三⼤部分:第⼀部分为数据录⼊规范,主要介绍投保单要求的录⼊要求;第⼆部分为承保规定;第三部分为承保资料档案管理。
第⼀部分数据录⼊规范
基础数据录⼊⼈员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致性负责。属于续保机动车必须在续保操作界⾯完成信息录⼊⼯作,以确保续保分析的准确性。
⼀、投保⼈、被保险⼈录⼊规范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录⼊时采⽤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客户代码管理屏库中选择客户代码,不得随意录⼊。如代码库中⽆该投保⼈、被保险⼈的代码,可以按规定添加。录⼊规定如下:(⼀)客户名称
投保⼈、被保险⼈为“法⼈或其他组织”时,录⼊其全称
(与公章名称⼀致);为“⾃然⼈”时,录⼊个⼈姓名(与有效⾝份证明⼀致)。客户名称⼀律录⼊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简称,例如“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保”、“中国⼈保”、“PICC”等。
(⼆)客户别名
根据实际情况录⼊。
(三)客户地址
客户为“法⼈或其他组织”时录⼊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然⼈”时录⼊投保⼈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四)⾃然⼈/法⼈
客户为单位时选择“法⼈或其他组织”,客户为个⼈时选择“⾃然⼈”。
(五)打印附加
除特殊情况外,⼀般情况不允许使⽤打印附加。
可使⽤打印附加的情况:
1、若某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本⾝⽆组织机构代码,如:**局**分局;或**局采购办公室等,可应⽤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并在“打印附加”中录⼊下级单位或部门,即在被保险⼈中以括号形式出现。
2、如出租车公司出租客运车辆投保⼈、被保险⼈、车主均录⼊为公司名称,客户要求将实际车主名字打印出来,可将实际车主名字录⼊“打印附加”。
(六)证件类型
⾃然⼈可选的代码及证件类型如下:
01、⾝份证;02、户⼝薄;03、护照;04、军官证;05、驾驶执照;06、返乡证;07、港澳⾝份证;08、⼯号;09、赴台通⾏证;10、港澳通⾏证
法⼈须录⼊组织机构代码。
(七)法⼈组织机构/个⼈⾝份证号码
如实录⼊相应号码。
(⼋)单位性质
根据单位性质录⼊,代码及性质如下:
15、社会团体;16、党政机关;48、事业单位;56、其他企业;57、个体私营企业;61、军队(武警);62、使领馆;99、其他
(九)联系⼈姓名
录⼊客户或经办⼈的姓名。
(⼗)/国籍
录⼊客户地址对应的。
(⼗⼀)固定电话
录⼊客户或经办⼈的固定电话号码;客户为“法⼈或其他组织”时,应录⼊其常⽤,严禁⽤代理⼈的电话代替。
(⼗⼆)移动电话
录⼊客户或经办⼈的⼿机号码。
⼆、签单⽇期、保险期限录⼊规范
(⼀)签单⽇期
签单⽇期由系统⾃动⽣成。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原则上要求⼀年,且起保⽇要在签单⽇之后。
1、可投保短期保险的情况
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的,投保⼈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1)临时⼊境的机动车;
(2)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年的;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延期使⽤的机动车;
(6)⼤单位为统⼀机动车的保险期间。
(7)⼤单位为缓解缴费压⼒。
交强险只有上述1-4项,可以投保短期保险,⽽且不予承保多年期保险。商业险原则上不允许承保短期保险,对于⼤单位为统⼀不同机动车的保期、或统⼀交强险、商业险的保期,或上述1-5项,⽅可投保短期保险。
因第7项办理商业险短期保险时,保险期限不得⼩于3个⽉。
2、起保⽇期⼤于签单⽇期⼀年以上的情况承保时不得给任何费率优惠。
三、标的信息录⼊规范
(⼀)被保险⼈与机动车的关系
被保险⼈与投保机动车《机动车⾏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或“管理”。如:租赁车辆的承租⼈投保所租赁车辆,被保险⼈也为承租⼈时,其投保机动车车主为租赁公司,此时被保险⼈与机动车的关系应选择“使⽤”。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机动车统⼀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机动车的车主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与机动车的关系则应选择“管理”。
(⼆)车主
被保险⼈与机动车的关系为“所有”时,本项可省略不录⼊;被保险⼈不是车主时,需录⼊投保机动车《机动车⾏驶证》上载明
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三)号牌号码
录⼊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机动车《机动车⾏驶证》录⼊。新车暂未上牌照车辆的
号牌号码要求录⼊“暂未上牌”,未加车牌号的第⼆年续保时可直接⽤车牌号录⼊,不会影响续保折扣以及⽆赔款优待;⾮新车未上户的车辆,投保交强险时号牌号码录⼊“暂未上牌”,投保商业险时录⼊
“⽆车牌”,不会影响续保折扣以及⽆赔款优待。
(四)号牌种类
号牌种类根据实际种类填写。
(五)号牌底⾊
根据投保机动车号牌的底⾊,在五种颜⾊中选择⼀种,不可多选。
(六)车辆种类
车辆种类共10种,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车、挂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特种车、摩托车(不含侧三轮)、侧三轮、兼⽤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只可选择其中⼀项。车辆种类的确定以⾏驶证为依据。
1、同⼀车辆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车辆种类应⼀致。
2、特种车辆录⼊需根据特种车种类及⽤途进⾏选择,由系统⾃动归类,具体归类办法如下:(在录⼊时,对于代码库中列明的,严格使⽤列明车辆种类。未列明的,按实际所属类型进⾏选择:属于特⼆的选择“特种车⼆类其他”、属于特三的选择“特种车三类其他”)
3、⽪卡及客货两⽤车车辆种类选货车。
4、对于企业类型为“⾮企业类社团法⼈”的业务按⾮营企业车辆承保。
5、半挂牵引车按货车承保,注意承保时按两个车办理:车头按普通货车标准承保;车厢按普通挂车标准确定。
6、***运输车、***⾃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选货车。
7、正三轮农⽤车选“摩托车”类250CC以上及侧三轮标准执⾏。
8、三轮摩托车选“摩托车”类相应排量车。
9、四轮农⽤车中车辆⾏驶证体现有“拖拉机”三个字的,选拖拉机,未体现拖拉机的选货车。
10、联合收割机选兼⽤型拖拉机14.7KW以上。
11、未装有固定专⽤仪器的医疗、殡葬等车辆选客车,不得选择特三种类。
12、严格使⽤代码库中列明的车辆种类,如起重车录⼊车辆种类时只能选择T1(起重车),不能选择T0(特种车⼆类其他)。T0仅供代码库中未明确列明且属于“特种车⼆”的车辆录⼊时选⽤。
(七)发动机号
发动机号是机动车的⾝份证明之⼀,是⽣产⼚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此栏根据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驶证录⼊,要录⼊发动机号的全部位数,不得⾃⾏删减位数后录⼊。对于⽆发动机号的车辆,有VIN码的录VIN码的前11位,⽆VIN码的填写“⽆”。
(⼋)VIN码
VIN即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是表明车辆⾝份的代码。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录⼊17位完整VIN码。
(九)车架号
车架号是机动车的⾝份证明之⼀,是⽣产⼚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驶证录⼊。有VIN 码的机动车录⼊的车架号应与VIN码⼀致,不得只录⼊VIN 码后6位。
如果只在省内⾏驶或有固定⾏驶路线的,投保⼈可选择录⼊,如选择有固定⾏驶路线的,需注明具体⾏驶路线,不可以同时选择既在省内⾏驶⼜有固定⾏驶路线。
(⼗⼀)年均⾥程
根据车辆实际⾏驶⾥程录⼊。
(⼗⼆)初登⽇期
大货车新车报价录⼊投保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进⾏初次登记的⽇期,可参照《机动车⾏驶证》上的“登记⽇期”录⼊。如果⾏驶证上的“登记⽇期”与初次登记⽇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期录⼊,如果确实⽆法提供初次登记⽇期,要如实录⼊“已使⽤年限”。
(⼗三)使⽤年限
指车辆⾃上路⾏驶到保险期间起期时已使⽤的年数。不⾜⼀年的不计算。例:某车初次登记⽇期为2001年5⽉,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4⽉20⽇,按1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5⽉5⽇,按2年计算。
录⼊了车辆初次登记⽇期后,使⽤年限由系统⾃动给出。
(⼗四)车型代码/名称
投保机动车的车型名称,应与其合格证或⾏驶证⼀致。录⼊时采⽤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车型代码库中选择对应车型,不得随意录⼊。如代码库中⽆该车型的代码,必须及时由代码维护管理⼈员按照编码规则登记有关资料。
(⼗五)使⽤性质
使⽤性质根据车辆实际⽤途录⼊,有⾮营业⽤(不含家庭⾃⽤)、家庭⾃⽤、出租客运、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
租赁车辆、营业性货运、兼⽤、运输等⼗类(不得出现同车不同使⽤性质现象。同⼀车辆使⽤不同的使⽤性质投保指在本年度内,同⼀车辆在我公司使⽤不同使⽤性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具体规定如下:
1、特种车的使⽤性质为营业性货运和⾮营业性货运都可以,不影响费率,按车辆实际使⽤性质据实录⼊。
2、⽤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于邮政业务、快递公司⽤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驶证载明的核定载客数,使⽤对应单位性质的⾮营业车费率。
3、⾏驶证车主为个⼈的客车
(1)11座以下(含)车辆按家庭⾃⽤性质承保,严禁按⾮营业承保。
(2)12座(含)-20座车辆有确切证据(书⾯材料)能够证明本车为⾮营业单位⾃⽤的,可以按⾮营业性质(机关事业或企业)承保,否则⼀律按营业(租赁)客车承保。
按⾮营业性质承保时,要求使⽤单位出具车辆使⽤证明,且投、被保险⼈均为本单位。
(3)20座(含)以上车辆除⾮涉及⼤型企业(本公司年保费收⼊50万元以上)有特殊情况,要求按⾮营业性质承保的情况外,⼀律按营业(租赁)客车承保。
按⾮营业性质承保时,要求投、被保险⼈均为使⽤单位,
且必须提供使⽤单位出具的车辆使⽤证明,填写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总公司核保。
4、⾏驶证车主为单位的货车,按单位性质确定车辆使⽤性质。
5、⾏驶证车主为个⼈的货车:如⾏驶证明确车辆使⽤性质(营业或⾮营业),按⾏驶证载明的性质承保。如⾏驶证载明的性质为货运,则核定载质量0.75吨以下(含)的可按⾮营业货车承保,0.75吨以上的全部按照营业货车承保。
6、兼有两种使⽤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的性质选择。
(⼗六)核定载客
按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录⼊。
(⼗七)核定载质量
按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录⼊,单位:千克(Kg)。1吨=1000千克。
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换算为升(L)录⼊,换算公式为:1000ML=1L,1000CC=1L。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录⼊0.125L。拖拉机录⼊功率,功率的单位⼀般为千⽡(KW)或马⼒(HP),投保单上统⼀换算为千⽡(KW)录⼊,换算公式为1HP=0.75KW。
(⼗九)车⾝颜⾊
按照投保机动车车⾝颜⾊的主⾊系在“蓝、⿊、⽩、黄、红、灰、绿、棕、粉、紫”这10种颜⾊中归类选择⼀种颜⾊;多颜⾊车辆,应选择⾯积较⼤的⼀种颜⾊;有《书》的车辆,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颜⾊”栏⽬录⼊。如实在⽆法归⼊上述⾊系中,才可选择“其他颜⾊”。
(⼆⼗)新车购置价
新车购置价的确定不得低于系统价格的90%。起重车、挖掘车、搅拌车、泵车、散装⽔泥车、粉粒物料运输车新车购置价不得低于系统报价。
(⼆⼗⼀)是否为未还清贷款的车辆
向客户了解投保机动车是否属于按揭购车,投保当时是否属于未还清贷款。选择“是”,要增加相应的特别约定内容。
(⼆⼗⼆)交强险浮动标志
交强险浮动标志代码及内容:
01、正常浮动;02、机动车⾸次投保;03、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04、机动车临时上路或车临时⼊境;05、投保⼈⽆法提供相关证明⽂件;06、上期短期交强险未出险新保业务在平台上线后选
择01选项,脱离平台期间选择02选项。上年度过户车辆投保交强险时,在交强险浮动标志选“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三)商业险浮动标志
商业险浮动标志有四个标志位:
1、车贷投保多年:1是0否,如贷款车辆投保远期保险,此标志需选“1”。
2、过户车辆标志:1是0否,上年度过户车辆投保商业险时,商业险浮动标志的过户车辆标志选“1”,根据系统提⽰录⼊过户⽇期。
3、特殊⽆牌车标志:1是0否,⾮新车未上户车辆投保商业险的话此标志需选“1”。
4、跨省⾸年投保未出险年数标志:0为连续0年未出险;1为连续1年未出险;2为连续2年未出险;3为连续3年未出险。录⼊时按以往年度实际的出险情况如实填写,享受优惠时必需取得以往连续年度清洁保单原件。
(⼆⼗四)上年违法次数
指投保机动车或投保⼈或约定的驾驶员上⼀年度发⽣的交通违法⾏为。⽬前我省数据信息不能提供⽀持,按0录⼊。
(⼆⼗五)争议解决
1.诉讼
2.仲裁
(⼆⼗六)验车情况、验车⼈、验车时间
验车情况代码及种类:
0、未验;1、已验车、已验证;2、已验车;3、已验证;验车⼈录⼊实际验车⼈。
验车时间录⼊实际验车时间。验车⽇期要等于签单⽇期。
四、条款产品录⼊规范
条款类别依据随车信息的车辆种类及车辆使⽤性质综合确定,分为F41、⾮营业⽤;F42、家庭⾃⽤;F43、营业⽤;F44、摩托车;F45、拖拉机;F46、特种车;F47、直通车;F48、尊贵⼈⽣产品。
五、业务来源、渠道码、经办⼈、归属⼈员、交叉销售录⼊规范
业务来源根据实际情况录⼊,代码及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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