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 号】黑公通[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公通〔2012〕58号)
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哈尔滨汽车违章查询网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要求,深入推进全省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经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共同研究决定,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密组织,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和相互负责的常态化、制度化共享共管机制,有效预防和努力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各市地、农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每月会商和信息通报的工作协作机制,定期通报驾驶人培训
和驾驶证考试的数量、质量情况以及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记录、诚信考核记录、违章记分记录、责任倒查等信息,定期分析工作形势,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推动形成职能互补、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
1、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推行实际道路考试计算机评判和人工评判相结合的考试模式,设置不少于3条考试路线,随机抽选1条考试路线进行考试。
2、严格落实大中型客货车夜间驾驶考试,同时对申请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2012年10月1日起,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雪天、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场地驾驶考试项目。
3、哈尔滨市、大庆市应于2012年12月前实现对大型客车科目三智能化考试,其他市地(垦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
三、实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人相关工作信息的共享
4、省交警总队与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通过“边界接入平台”联网平台系统,实现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机动车驾驶人计时培训系统与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驾驶人预约考试外挂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大中型客货车从业人员电子信息管理档案,包括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继续教育记录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通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违法、记分、事故情况。2012年6月底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
5、从2012年5月1日起,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没有应用计时管理系统的驾校,10月1日起,对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没有应用计时管理系统的驾校,公安交警部门将不予受理考试申请,对已应用计时培训管理的驾校,应根据系统中已培训合格的科目受理考试申请。
6、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依据
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工作质量的监管
7、各市地和农垦交警支队要联合当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对本地的驾校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进行备案,依据备案记录核定培训能力,确定考试预约人数,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上建立驾驶培训考试质量发布平台,建立驾校培训质量排名和暂停受理报考申请驾校的公布制度。每月公布辖区内驾校培训能力、考试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和排名,公布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建立相关台账反映监管工作情况,并注意及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各市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各培训单位按照质量信誉考核的要求进行考核排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8、省交警总队和各交警支队均要建立考试工作监控中心,并实现总队与支队间的相关系统对接,对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全部实行视频、音频监控,并在各科考试成绩单上打印3张随机抓拍的考试照片,考试录像留存一年以上。
9、省交警总队和各市地交警支队要充分利用异常业务数据监管平台,定期对异常业务进行分析、核查、通报,落实重点岗位科技监控措施。各交警支队要为考试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每月公布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达成对考试工作的全程监管。
五、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
10、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把客货运驾驶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强车辆安全检视、轮胎拆装、院前救护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客货运驾驶人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行车安全意识。
11、各交警支队、大队应当为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出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12、各交警支队、大队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相互提供的信息,建立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情况网络查询系统和“黑名单”库,以供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货运驾驶人实时查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情况,对其实行诚信考核。
六、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平台,为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提供交通违法记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提示服务。
1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大中型客货车、校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5、各交警支队要会同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货运驾驶人宣传典型事故案例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常识。要完善客运场站、高速公路及国省道沿线服务区、收费站的交通安全宣传设施建设,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16、各交警支队、大队要进一步强化与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的配合,把大型运输企业、专业运输单位特别是客货企业、长途客运站作为重点宣传阵地,定期组织客货运驾驶人学习交通法律法规,以近期全国重大典型事故案例为例,深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安全行车和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提高客货运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由各交警支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负责提供。
17、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要通过召开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座谈会等形式,帮助他们查在安全行车管理上的漏洞,进一步健全各项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具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到每名企业管理者和驾驶人,切实提高客货运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避免死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18、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5000元。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19、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
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要严格执行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等规定,进一步健全违规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业务停办、接管程序,加强对各地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检查,加大对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21、省交警总队每季度组织一次异地互检、集中暗访活动,及时核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各交警支队要每月分析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等指标,建立考试员考试质量和路面执法管理考核制度,加强驾驶人考试和路面执法监管。凡是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路面管理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发现违法违规发证、考试把关不严、勤务不落实等问题的,一律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业务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的责任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坚决调离考试等重要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交警支队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到省交警总队说明情况并提交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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