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大东小汽车出租公司、李凤琴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3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22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雪梅谢国丰李萌
【审理法官】潘雪梅谢国丰李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哈尔滨市大东小汽车出租公司;李凤琴;张文泉;王业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当事人】哈尔滨市大东小汽车出租公司李凤琴张文泉王业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凤琴张文泉王业奎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大东小汽车出租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欢欢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宋万雷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范庆滨黑龙江德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欢欢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宋万雷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范庆滨黑龙江德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欢欢宋万雷范庆滨
【代理律所】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德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哈尔滨市大东小汽车出租公司
【被告】李凤琴;张文泉;王业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本院观点】一、关于大东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综合李凤琴年龄、一级残后果、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等实际情况,应支持1人护理,一审判决认定支持2人护理依据不足,本院予以调整(即按照60090元标准计算后续护理依赖费用,护理期间13年,护理费应为781170元×80%=624936元)。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撤诉发回重审撤销诉讼标的鉴定意见法定代理人质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 哈尔滨汽车违章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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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大东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结合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能够认定王业奎与大东公司系挂靠关系。张文泉租用王业奎所有的个体手续出租车,挂靠大东公司进行营运。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凤琴要求大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大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大东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赔偿比例问题。《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李凤琴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故大东公司上诉主张李凤琴的责任应调整30%不予支持。三、关于大东公司主张护理费赔偿过高的问题。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本院认为,综合李凤琴年龄、一级残后果、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等实际情况,应支持1
人护理,一审判决认定支持2人护理依据不足,本院予以调整(即按照60090元标准计算后续护理依赖费用,护理期间13年,护理费应为781170元×80%=624936元)。四、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法法定程序问题。张文泉驾驶车辆与李凤琴驾驶的残疾人普通机动轮椅车相撞,造成李凤琴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其子杨某作为监护人,有权直接代为提起诉讼,无须前置特别程序。故对大东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东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58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58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张文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凤琴医疗费1013.84元、护理费1347631.11元、交通费4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58400元、残疾赔偿金255586.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840元、司法鉴定费3300元,合计1676015.35元;”为“被告张文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凤琴医疗费1013.84元、护理费624936元、交通费4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58400元、残疾赔偿金255586.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840元、司法鉴定费3300元。合计953320.
2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66元,减半收取12883元由李凤琴负担1139元,张文泉负担11744元,哈尔滨市大东小汽车出租公司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4元,由哈尔滨市大东小汽车出租公司负担9395.2元,由李凤琴负担234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14:45:36
哈尔滨市大东小汽车出租公司、李凤琴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黑01民终2207号
(2020)黑01民终2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大东小汽车出租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尚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欢,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万雷,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琴。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李凤琴之子)。(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滨,黑龙江德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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