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鑫,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松,运行专责。
被告:李东,*,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利,鸡东县众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团甸镇西高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希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3楼。
负责人:刘明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东,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鑫、吕雪松、被告李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利、被告人民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吴昊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东、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因送电线路损失120940元、变压器修理费21300元、电量损失21832元,共计164072元。
2.请求人民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优先赔偿;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日5时40分许,李东驾驶辽H×××**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系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沿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鸡东县第一中学东集贤路道口时,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鸡东供电公司在道路上方的架空供电线路相刮,造成鸡东县供电公司的供电线杆和电线损坏。事故发生后,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责任予以认定。李东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鸡东供电公司无责任。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认为,人民财险公司系上述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参保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对车辆肇事所造成的损失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李东和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
李东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在事故发生前李东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由人民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人民财险公司辩称,对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项合理合法的损失人民财险公司同
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主张的电费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人民财险公司赔偿,同时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应由人民财险公司赔偿。
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涉案车辆实际车主为李东,由其出资购买的涉案车辆挂靠在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以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在人民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系因李东驾驶涉案车辆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架空线路相刮,所产生的相关赔偿系本起事故的直接损失,应当由人民财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系李东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鸡东县时,与在道路上方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架空供电线相刮,造成的供电线杆和电线损坏。但另一个主要原因系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架设的架空供电线路离地面过低,未达到国家架空电线标准。因此,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期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东仅应承担次要责任。3.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没有意义,但评估公司在报告的第12页上数第三行:“本次评估具备事宜采用成本法的基本要素,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的重编预算法进行评估”,在第11页上数第10行:“成本法,扣除相关贬值”。但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4-6-4中送电线路损失-水泥电杆及附属材料(比如电线)未扣除相关
贬值部分或相应的残值,因此鉴定报告结论不准确。4.关于电量损失,评估报告系按实际电量损失进行的评估,该实际损失系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自己所报,是否真实无法考证,但供电线路发生故障,供电局的电力开关应当立即自动跳闸停止供电,又怎么会有电量损失的问题。5.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共同侵权人。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其侵权行为人是实际车主,而不是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名义车主无法预知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既不是事故的侵权行为人更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和实际车主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故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不是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理由如下: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是该约定只能使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交强险是法定险,立法原意是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驶损害赔偿义务,因此,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买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哈尔滨汽车违章查询网
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