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的定义:
刑法: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民法: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因为行政法没有统一法典,我的要讲述的基本原则,也是学者们所归纳出来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学者的学术观点不一样,所以你看不同的教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不一样的,但大致可以归纳为一下基本原则。
(二)基本特点:
第一,普遍性。基本原则应该覆盖行政法的各个领域,指导行政法制的各个环节,是变动极多的行政法制中的稳定因素。
第二,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确定的,但它为行政法所特有,不是放在其他部门法都可适应的原则;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行政法某一领域或环节,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而要对下一层次的原则起指导作用。
第三,有效性。行政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与基本原则的精神保持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应予撤销的。离开基本原则,行政法就不能存在。
在某些情况下,当丰富的实际生活难以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时,有关国家机关还可以用
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解决。
二、合法行政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
即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解决的是有法律的时候,行政主体上网行政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的履行。
(二)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解决的是没有法律的时候,行政机关不能擅自行为),有事先的法律允许他做,他才能做。对于公民而言,法无明文即自由,法无禁止即
许可,但对于行政主体却不可以,要有两个条件(1)有法律依据,允许做,才可以做,(2)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以去做,法无明文即禁止。
具体内容:(1)依法只能有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行为。
案例:呼死你系统《南京市城市管理办法》(见图)
2002,在南京,大家知道现在这种小广告特别普遍,有的是用那种塑料往地上这么一铺,就贴上了,而却很难再撕掉,大家应该在那种天桥上都有看过(高价收药的,修屋顶的,高价回收黄金的,一般都是贴一个电话号码),现在更绝了,直接用油漆了,以前的那种用高压水可能还能清楚,用了油漆恐怕只能换地板了,特别讨人厌,尤其是对于城管而言,要保证城市的美好环境,就必须杜绝这种事情。
那么要怎么才能从根上整治这种违法行为呢,南京市城管局想了一个绝招,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合作,开发了一个系统,什么系统呢,很有意思的一个名字,叫呼死你系统,什
么意思呢,你贴那些东西,不就是想有人给你打电话嘛,这好办,我让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每隔5分钟呼你一次,你一接听,就会听到:“您已经违反了《南京市城市管理办法》,请在十五天内,到什么什么银行缴纳多少多少。”这样让,业主的正常业务也没办法开展了,因为电话也没办法用了啊,别人一打,就是忙音,占线,因为呼死你正在呼你,就是“您好,您所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请稍后再拨”,就这样,这个呼死你系统,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很多小贩都停机了,因为怕自己被呼死。
但小贩们想了想,不甘心就这样被呼死,你想呼死我,没那么容易,我凭啥被你呼死,我也想把你呼死,他们想了一个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我玩一个斗转星移,用呼叫转移,把所有来电都转移到南京市市长、南京市公安局长这个高层官员的手机上,因为当时我们国家不是倡导政府公开嘛,市长,局长不都有热线嘛,好,我转移到那上面去,我整死你,所以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小广告没有被呼死,市长、局长被呼死了,市长、局长电话每5分钟响一次,市长一接,“您已经违反了《南京市城市管理办法》多少多少条,请在十五天内,到什么什么银行缴纳多少多少。”市长、局长勃然大怒,还让我缴纳,把城管局局长叫来,批一顿。后来这个系统就被停用了。
从这个案例里,大家觉得作为南京市的城管部门,他能不能开发呼死你系统?他这个行为违反了哪一个原则,法律优先,还是法律保留?主要是法律保留,就是哪个法允许你开发呼死你系统了?你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哪个法允许你了。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你就是不能有这样的行为的,显然违背了法律保留。
哈尔滨汽车违章查询网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是不一样的,法律优先是,有法律的规定,比如法律规定让你开发呼死你系统,那你又不开发,就违反了法律优先,而法律保留呢,是法律没规定你可以开发呼死你系统,你开发了,没有法律依据,就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
二、合理行政原则
所有的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这里所讲的合理,指得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最起码的合理与正当。主要指约束那些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如你逃税,但还不足以触动刑法,税务机关要对你进行处罚,因为你的逃税行为情节较轻,在处罚2000元一下处罚比较合适,但税务机关处罚你1万元,就不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就是脑残行政行为。
(一)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当你区别对待的时候,要提供一个正当理由,提供不了一个正当理由,或者理由不正当,站不住脚,这就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案例1:2000年,四川成都四川大学法学院某女同学毕业了想工作,看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政机关,非商业银行没有柜台),在招聘公务员,要求男:170cm以上,女165cm以上,但这个女同学是没有165cm的,再加上是法学院毕业的,维权意识比较强,最后,这位女同学将这个成都分行告到法院去了,说成都分行歧视165cm一下的女生,就是你为什么不招聘165一下的学生?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有没有违反行政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分析,有不同,成都分行将女生分为165以上和165以下,有不同对待,165以上符合招聘条件和165以下不符合,这样区别对待,但是银行拿不出正当理由来支撑银行的工作身高高于165才比较合适,就是说这个正当理由是165以下的女生不适合银行的工作,所以银行的行政行为就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我们知道一般银行招的公务员都是坐机关,她个子矮了怎么办,会影响什么啊?会做不住啊?商业银行可能会有身高要求,因为要站柜台。
案例2:安徽省芜湖市招聘公务员,芜湖市人事局将招聘分为三步,笔试、体检、面试,张天柱参加了这次考试,并且是该职位的第一名,考完后,体检,说他是乙肝患者,是小三阳,按照芜湖市人事局的规定,有乙肝,就属于体检不合格,就没有机会进入面试,后他就把芜湖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说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
请问芜湖市人事局有没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分析,将人分为两种,有不同,有乙肝,没乙肝,这样区别对待,没乙肝的可以进行招聘,有乙肝的不符合招聘条件,但问题的关键是这样区别对待能不能给出一个正当理由?这个正当理由应该是乙肝患者不适合他说从事的工作,这里需要有一个背景知识,就是乙肝分为两种,大三阳和小三阳,大三阳是一种传染病,是不能招聘的,把你招进去,把所有的人都传染上,那不行。但小三阳不具有传染性,没有危害性,它是一种很普片的疾病,我们国家有1.3亿小三阳患者。
但是芜湖市人事局拿不出正当理由说明它所招录的工作岗位只适合没有乙肝小三阳的人,他只能证实大三阳不能从事,不能证明小三阳也不能从事该工作,理由不从分,那么他就违反了行政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后来虽然法院判决芜湖市人事局败诉,它对小三阳乙肝患
者构成了歧视,但后来法院话风一转,说张天柱,今年的招聘已经结束,你只能参加下一次公务员招聘。你的位置已经有人占了,结果下一年张天柱再去考的时候,没有一个局敢要他,因为大家都知道他爱告。(张天柱,表面上赢,实际上输了,典型的,牺牲一个人,幸福千万家,给1.3亿小三阳人事局之所以规定乙肝患者不能被招聘,他也是根据国务院“公务员体检标准”制定了,在国务院新修改的“公务员体检标准”里面,他就把小三阳排除了,乙肝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然不能被招聘。所以这是一个牺牲一个人,幸福千万家,并且还促进了乙肝小三阳同志们的团结,他们还成立了一个组织,这个组织的名字特别有意思,叫“肝胆想照”,大家可以到网上查一下。他们是肝的,再拉一些胆有问题的患者,所以叫肝胆想照。
(三)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做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考虑相关因素的反面就是考虑不相关因素。考虑因素必须是有助于达成行政目的的因素。
案例:2006年,福建省福州市工商局招考公务员,不仅仅要求符合一般的条件,还要符合
他们局制定的特殊条件,就是要求这个公务员要有钢琴十级。这个钢琴十级就是考虑了不想管的因素。
你公务员,还是钢琴家?你要考虑这个因素,必须是这个因素对他从事公务员工作有帮助才行,会弹钢琴,大家觉得应不应该考虑呢,会弹钢琴了,就能把公务员当好,又或者,大家都喜欢到会弹钢琴的那个人那边去办事啊,这显然是一个不相关因素。
(四)比例原则(很重要)
主要是解决的是行政机关采取手段与达到目的的关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你要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手段,它有三个要求:
(1)妥当性原则(选择能到目的的手段)
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多个时段时能更好地促成行政目的的达成。不能选择对目的达成没有关系的手段或者是对你的目的达成没有帮助的手段。用一个案例说明:
案例: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出台一个规定,为了治理北京市交通违章现象,交管局鼓励交警
暗中执法,明处执法,大家现在随处可见,就是站在大马路上,暗处执法就是站在一个别人看不到的地方,一个阴暗的角落里,让当事人觉得没有交警,没有交警,就违章,一违章,交警就从阴暗的角落里走出来,对其进行处罚,交管局认为就这样可以增加威慑力。
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吗?这样是否可以减少违章?
交警的目的是什么,是尽量减少违章,维护交通秩序,两种手段可以选择1,明处执法,更能减少,有预防作用,2,暗处执法,有放纵之意。他要比较到底哪种手段更能减少违章,维护交通秩序,更有助于目的的实现。那肯定是明处执法,明处执法有一个预防作用,你就想违章,你看交警站在那儿,你也不敢,这样他可以预防违章的发生,而暗处执法,某种程度上有一个放纵的意思。所以明处执法优于暗处执法,应当选择明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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