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客车指标(车牌)租赁协议
背景
上海市小客车增量配额管理政策要求个人车主通过竞价、摇号等方式获得小客车指标。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个人车主并不立即使用这些指标,而其他车主则急需获得这些指标来购买小客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特别制定了上海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以便车主之间可以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指标的租赁转让。
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上海市小客车指标租赁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租赁过程的合法、公正和顺利进行。
协议内容
1. 定义
1.1 "出租方"指拥有上海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的个人车主。
1.2 "承租方"指向出租方租赁上海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的个人车主。
1.3 "指标"指上海市小客车增量指标(车牌)。
1.4 "租赁费用"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指标的费用。
2. 租赁条款
2.1 出租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上海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租赁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将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方。
2.2 租赁期限: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长期租赁或短期租赁。租赁期限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2.3 租赁费用:租赁费用根据指标的市场价值和租赁期限来确定,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协议签署之前支付。
2.4 租赁过程中,指标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只有使用权,并承担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和违规责任。
2.5 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 违约和解除
3.1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3.2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双方互不负责。
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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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如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其他条款
5.1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部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署
出租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