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车队车辆保养和故障维修制度
车队车辆保养和故障维修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保持车辆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做到有计划安排车辆维护,规范车辆能在发生突发性故障时,有序,合理进行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执行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定人、定车、定时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通过和三检(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规则。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收车后认真核好车辆内外清洁卫生情况,在不误出车工作的前提下,司机自觉对车辆进行例检,确保被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上路标准。
3.驾驶员必须做好责任车辆的年审日期,保险的续保日期,二级保养日期的记录,到期前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到不超保,不脱保,不逾期。逾期年审,逾期续保,逾期二保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责任司机负责支付。
4.车辆的一般维修,原则上要求在厂内修理车间进行维修,确实在厂内无法维修,需到厂外维修的,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2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进行修理车辆。
5.年审到期或二级保养到期,责任司机应在当月初5号前汇报维修主管或分管领导,由维修主管填写报修单,司机签字方可到乙类有资质维修厂家进行年审前维护或二级保养工作。
6.突发性故障维修,由责任车辆驾驶员申请报告,维修主管鉴定损坏程度,填写报修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凡自作主张,擅自到其他厂家修理车辆,事后报告修车项目及一切费用均由责任司机负责。
汽车保养费用计算7.车辆出现异响故障由维修主管和分管维修领导进行分析诊断后,可到有乙类资质的厂家进行维修,但必须有报修单同行。
8.厂外维修原则上要2人参与维修费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品名、型号、厂家等并填写计划申请单,由采购部门进行购买更换。
9.维修费用经估价后(500元以下)由车队分管维修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由部门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10.责任车辆驾驶员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及时汇报故障内容,及时提出报修申请,做好维修现场监督,及时和维修主管或分管维修领导验收竣工车辆,及时做好旧件的回收入库手续。
11.按规定:新件出库,无旧件入库情况,新配件费用一律由驾驶员承担支付。
车队 20 年 月 日
第二篇:车队车辆保养和故障维修制度
车队车辆保养和故障维修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保持车辆性 能处于良好状态,做到有计划安排车辆维护,规范车辆能在发生突发 性故障时,有序,合理进行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车辆使 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执行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定人、定车、定时保 养制度,对车辆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通过和三 检(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规则。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收车后认真核好车辆内外清洁卫 生情况,在不误出车工作的前提下,司机自觉对车辆进行例检,确保被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上路标准。
3.驾驶员必须做好责任车辆的年审日期,保险的续保日期,二级保养日期的记录,到期前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到不超保,不 脱保,不逾期。逾期年审,逾期续保,逾期二保产生的费用和责 任均由责任司机负责支付。
4.车辆的一般维修,原则上要求在厂内修理车间进行维修,确实在厂内无法维修,需到厂外维修的,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维修 鉴定小组 2 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进行修理车辆。
5.年审到期或二级保养到期,责任司机应在当月初 5 号前汇 报维修主管或分管领导,由维修主管填写报修单,司机签字方可 到乙类有资质维修厂家进行年审前维护或二级保养工作。6.突发性故障维修,由责任车辆驾驶员申请报告,维修主管 鉴定损坏程度,填写报修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凡自作主张,擅自到其他厂家修理车辆,事后报告修车项目及一切费用均由责 任司机负责。
7.车辆出现异响故障由维修主管和分管维修领导进行分析诊 断后,可到有乙类资质的厂家进行维修,但必须有报修单同行。
8.厂外维修原则上要 2 人参与维修费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 品名、型号、厂家等并填写计划申请单,由采购部门进行购买更换。
9.维修费用经估价后(500 元以下)由车队分管维修领导审 批,(500 元以上)由部门领导审批,(1000 元以上)由分管副总 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10.责任车辆驾驶员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及时汇报故障内 容,及时提出报修申请,做好维修现场监督,及时和维修主管或 分管维修领导验收竣工车辆,及时做好旧件的回收入库手续。
11.按规定:新件出库,无旧件入库情况,新配件费用一律 由驾驶员承担支付。
车队 20 年 月 日
第三篇:车辆保养维修协议
甲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甲方通过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后续签合同 确定乙方为XX年7月1日 ~XX年7月1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所在区域国税局(以下称用户)的机动车辆维修,也可以承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的机动车辆维修.用户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与用户签订汽车维修合同,乙方与用户签订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诺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同样有效.第二条 用户在乙方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的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不超过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第三条 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乙方应将价格调整依据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调整维管理费率(维修材料加价率).第四条 用户在乙方维修车辆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为正厂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厂或成建制的零配件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采购.对用量较大的通用零备件和耗材,甲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供应商,乙方必须到指定供应商处采购.当乙方改变零配件进货渠道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第五条 辅助材料采购和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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