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05
【字 号】津交发〔2019〕132号
【施行日期】2019.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汽车保养费用计算【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津交发〔2019〕132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有效缓解公交集团债务风险,促进我市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拟定了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包含:《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财政补贴
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共汽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及《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2019年9月5日
 
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
  为科学核定纳入我市财政补贴范围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称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激励公交企业提高运营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3〕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激励性原则。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用于核定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公交集团)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营计划、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及计划外开辟新线路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产生的运营成本,核定结果作为核定财政补贴的依据(不含“村村通客车”线路)。
  二、术语和定义
  (一)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工资性支出、能耗费、保修费、轮胎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租赁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二)人员工资。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客运服务的所有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三)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四)能耗费。是指公交企业所属运营车辆提供公交客运服务消耗的柴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支出。
  (五)保修费。是指公交企业所属运营车辆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六)轮胎费。是指公交企业所属运营车辆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轮胎更新、翻新和修补等费用。
  (七)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三者险、客座险等保险的支出。
  (八)事故损失费。是指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净支出,需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的赔偿。
  (九)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