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书编号是什么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二、主旨:
本条明确禁止了一些针对机动车和机动车证照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条文释义:
本条第一款分为两种行为,一种是拼装机动车,包括拼装、改装、组装等具体行为。另一种是擅自改动机动车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其他特征的规定。
非法拼装车辆不但会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而且也有违汽车产业政策,破坏机动车的生产经营。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进行改装、拼装还会起到匿赃、消赃的作用,助长针对机动车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已经报废的机动车的拆解部件拼装、组装的机动车辆,更是马路杀手。国家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一直予以严厉禁止。1996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工商局、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严厉禁止汽车、摩托车的非法拼装、组装行为,规定对非法拼装、组装的车辆,工商、公安和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没收销货款以及没有销售的车辆和组件。对于没收的车辆,经检验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国家指定的经销执法部门没收车辆的单位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销。公安机关对于非法拼装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1999年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也对非法拼装、组装机动车以及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等行为进行了禁止,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经过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都已经经过了严格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登记机关对于机动车的结构、构造和特征也都作了详细的登记记录。当事人如果擅自改变这些已经登记过的项目,如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或者是改变车身颜等,就会使改装后的机动车与登记的机动车结构和特征不一致,而且还可能造成机动车安全隐患。《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对这种行为也进行了严厉打击,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高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对于机动车的结构、构造和特征,并不是一概不能改变,而只是不能擅自改变。如果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则需要到机动车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后,就可以按照审批证明记载的事项对机动车进行改变,并在改变后向机动车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本条第二项内容禁止改变机动车型号、编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的上述号码是识别机动车真实身份的重要信息,除非有专门的目的,否则不会对这些信息进行涂改。一般来讲,变改的目的是为了故意掩盖机动车的真实身份。如:对盗窃或者抢劫的机动车的这些号码进行涂改。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对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高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
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用于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这是对机动车法定证件的一种保护措施。国家对于机动车的管理,主要是依托在一定的审批管理制度之上的,而这些管理都具体承载在机动车的这些法定证件上,如果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的这些法定证件的不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禁止,将会使机动车管理秩序受到很大冲击,并给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