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10)民提字第189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 】2011.03.01
裁判规则
相同,则可以直接确定被诉侵权人所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现有设计并非相同,则应以现有设计为坐标,将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现有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三者分别进行对比,然后作出综合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即使被控侵权人未提出现有设计抗辩,也必须考虑现有设计中的惯常设计或者常用设计手法。即以现有设计中的惯常设计或者常用设计手法为坐标,出外观设计专利与惯常设计或者常用设计手法的区别点,考虑这些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再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比较。
正文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浙江杭廷顿公牛橡胶有限公司、北京邦立信轮胎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391号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552号
再审:(2010)民提字第189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简称普利司通)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浙江杭廷顿公牛橡胶有限公司(简称杭廷顿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北京邦立信轮胎有限公司(简称邦立信公司)
起诉与答辩
2006年11月30日,一审原告普利司通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2000年12月27日,原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机动车轮胎”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现普利司通发现杭廷顿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与其上述专利外观相近似的BT98型轮胎,该行为侵犯了其上述专利权。邦立信公司作为销售商,未经普利司通许可销售了杭廷顿公司制造的BT98型轮胎,亦构成对普利
司通上述专利权的侵犯。故,请求判令杭廷顿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花纹编号为BT98的全部规格的轮胎的行为,在普利司通监督下销毁侵权模具和现存侵权产品,从销售商处收回并销毁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判令杭廷顿公司赔偿普利司通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判令邦立信公司停止销售BT98型轮胎。
一审被告杭廷顿公司答辩称:1.普利司通的本案专利抄袭了他人在1990年《轮胎胎面设计指南》一书中发表的名称为Delta Z38(P)的外观设计,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杭廷顿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本案应当中止审理。2.杭廷顿公司制造的BT98型轮胎与普利司通的本案专利相比,在外观上不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杭廷顿公司制造的涉案产品参考了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Delta Z38(P)外观设计,因此不构成侵权。综上,请求驳回普利司通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邦立信公司答辩称,邦立信公司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从杭廷顿公司购进的,有合法来源,而且目前已经停止了销售,不同意普利司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
2000年12月27日,普利司通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机动车轮胎”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1年8月1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348649.4,分类号为12-15。现该项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涉案被控侵权的BT98型轮胎由杭廷顿公司制造并销售给邦立信公司。2006年7月4日,普利司通以公证形式从邦立信公司处购买了一只BT98型轮胎,价格为1726元。
普利司通的ZL00348649.4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杭廷顿公司制造的BT98型轮胎的外观设计相对比,二者在主胎面上存在以下相近似之处:1.主胎面均由3个沿圆周方向的环状沟槽分割成4个环状接触面,并且每个环状接触面的宽度大致相同;2.每个环状沟槽均由折线构成,并且两者的每个折线的尖锐角度是大致相同的;3.在中间2个环状接触面上,有多条大致沿横向分布的细沟槽;4.每条横向细沟槽均呈向左上方倾斜的折线状,具有一定的宽度; 5.胎面上分布的每个菱形花纹块的4条边均由折线构成;6.最外侧圆周上有长短矩形沿圆周方向均匀间隔排列的小凹槽。
诉讼中,杭廷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用于支持其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是一份在1990年出版的《轮胎胎面设计指南》一书中发表的名称为DeltaZ38 (P)的外观设计。涉案BT98
型轮胎与Delta Z38 (P)外观设计相比,二者具有以下相近似之处:1.主胎面均由3个沿圆周方向的环状沟槽分割成4个环状接触面,并且每个环状接触面的宽度大致相同;2.每个环状沟槽均由折线构成,并且两者的每个折线的尖锐角度大致相同;3.在中间2个环状接触面上,有多条大致沿横向分布的细沟槽;4.每条横向细沟槽均呈向左上方倾斜的折线状,具有一定的宽度;5.胎面上分布的每个菱形花纹块的4条边均由折线构成;6.最外侧圆周上有长短矩形沿圆周方向均匀间隔排列的小凹槽。
涉案BT98型轮胎与Delta Z38 (P)外观设计对比,不同之处仅在于Del-ta Z38(P)的小菱形花纹块在形状上较为扁长。轮胎价格
一审判理和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现有设计抗辩的判定方法。杭廷顿公司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主张。根据专利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则,如果被控侵权人答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一项现有设计等同,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具体运用现有设计抗辩原则时,只需对被控侵权产品与被控侵权人举证的现有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作出判断。(二)关于本案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具体判断。在进行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时,
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既要从二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进行比较,又要进行整体比较。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胎面是比较的重点。涉案专利产品的环状沟槽分割成4个环状接触面、菱形的花纹块及其特有的形状、最外侧圆周上有长短矩形沿圆周方向均匀间隔排列的小凹槽、在两侧的2个环状接触面的外侧的环状花纹线等要素构成了其主要设计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与上述主要设计部分相近似。因此,本外观设计专利与BT98型轮胎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将BT98型轮胎与Delta Z38(P)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在上述主要设计部分上亦构成相近似,差别仅在于Delta Z38(P)外观设计的小菱形花纹块在形状上较为扁长。结合整体比较后,二者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杭廷顿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对普利司通的“机动车轮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邦立信公司销售涉案BT98型轮胎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二审判理和结果
普利司通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基于一般消
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在整体上有以下近似之处:1.主胎面均由3个沿圆周方向的环状沟槽分割成4个环状接触面,并且每个环状接触面的宽度大致相同;2.每个环状沟槽均由折线构成,并且两者的每条折线的尖锐角度大致相同;3.在中间2个环状接触面上,有多条大致沿横向分布的细沟槽;4.每条横向细沟槽均呈向左上方倾斜的折线状,具有一定的宽度;5.胎面上有环状沟槽和横向细沟槽形成的每个小菱形花纹块的4条边均由折线构成;6.最外侧圆周上有长短矩形沿圆周方向均匀间隔排列的小凹槽。普利司通所提到的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六点区别,系对两者主胎面局部放大图的细节进行对比而得出的。由于一般消费者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下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彩上的微小变化,因此上述六点细微区别不足以对汽车轮胎尤其是其主胎面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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