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与⾃⾏加⼯的税负分析
根据《消费税暂⾏条例》的规定:“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在向委托⽅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委托⽅⽤于连续⽣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作为消费税的纳税⼈,应事先搞清:委托加⼯与⾃⾏加⼯,哪⼀种⽅式税负较轻?
1.委托加⼯⽅式的税负
(1)委托他⽅加⼯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成另⼀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如,A轮胎⼚委托B⼚将⼀批价值100万元的橡胶加⼯成汽车内胎,协议规定加⼯费71万元;加⼯的内胎运回A⼚后,A⼚继续加⼯成汽车轮胎,加⼯成本、分摊费⽤共计95万元,该批汽车轮胎售出价格4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式⽆关,本⽂不予涉及。
1.A⼚向B⼚⽀付加⼯费的同时,向受托⽅⽀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1)/(1-
10%)=190(万元)
应缴消费税=190*10%=19(万元)
2.A⼚销售汽车轮胎后,应缴消费税为:400*10%-19=21(万元)
3.A⼚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为:(400-100-71-19-95-21)*(1-33%)=62.98(万元)。
(2)委托加⼯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轮胎价格如果委托加⼯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不再继续加⼯,⽽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为上例,如果A⼚委托B ⼚将橡胶加⼯成汽车轮胎,橡胶成本不变,加⼯费⽤为150万元;加⼯完毕,运回A⼚后,A⼚对外售价仍为400万元。
1.A⼚向B⼚⽀付加⼯费的同时,向其⽀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150)/(1-10%)*10%=27.78(万元)
2.由于委托加⼯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400-100-150-27.78)*(1-33%)=81.89(万元)
(3)两种情况⽐较。
在被加⼯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18.91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向B⼚⽀付的加⼯费等于前者之和166(71+95)万元,后者税后的利润为:(100+166)/(1-
10%)*10%=29.56(万元)
(400-100-166-29.56)*(1-33%)=69.97(万元)
也⽐前者税后的利润多近7万元(69.97-62.98)。⽽在⼀般情况下,后种情况⽀付的加⼯费要⽐前种情况⽀付的加⼯费(向受托⽅⽀付的与⾃⼰发⽣的加⼯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关,只有收取的加⼯费与其盈利有关。
2.⾃⾏加⼯⽅式的税负
如果⽣产者购⼊原料后,⾃⾏加⼯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委托加⼯⽅式是轻、还是重呢?仍为上例,A ⼚将购⼊的价值100万元的橡胶⾃⾏加⼯成汽车轮胎,加⼯成本、分摊费⽤共计170万元,售价4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应缴消费税=400*10%=40(万元)
税后利润=(400-100-170-40)*(1-33%)=90*67%=60.3(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加⼯⽅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彻底的委托加⼯⽅式(收回后不再加⼯就直接销售)⼜⽐委托加⼯再⾃⾏加⼯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3.委托加⼯与⾃⾏加⼯的税负分析
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与⾃⾏加⼯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时,受托⽅(个体⼯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加⼯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收回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费⼤于还是⼩于⾃⾏加⼯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加⼯的税负。对委托⽅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于收回委托加⼯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步影响所
得税,进⽽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式不同⽽使纳税⼈税负不同,因此,纳税⼈可以进⾏税收筹划。尤其是利⽤关联⽅关系,压低委托加⼯成本,达到节税⽬的。即使不是关联⽅关系,纳税⼈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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