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丰田与吉利:一场不可能赢的诉讼
丰田和吉利的商标争端其实是中国汽车行业知识产权诉讼危机的肇始,这是汽车领域第一场涉外知识产权官司。吉利是中国第一家生产轿车的民营企业,正是从这里开始,中国汽车产业拉开了“知识产权本土保卫战争”的序幕。
2002年12月,丰田公司以“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侵权”为由提起对吉利的诉讼,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称吉利侵害了丰田公司的知识产权。
丰田称,从2000年5月份开始,吉利汽车公司在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牛头”造型的注册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日本丰田还认为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对外广告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丰田根据吉利在被起诉时23200辆的销量和1%的利润率,算出吉利应赔偿1392万元,加上律师费等总计
索赔1407万元,要求吉利赔偿人民币1400万元。吉利适时地召开了一个“保护民族知识产权座谈会”,扛出民族大旗,声明“吉利集团要为中国汽车业争口气”,使自己的高大形象立刻光芒四射,李书福顿时成为民族英雄的化身,激起了全国人民保护民族工业的爱国热情。
还有媒体认为,“对于急于完全占领中国市场的跨国汽车巨头来说,今天还弱小的吉利、奇瑞等本土企业是阻碍他们蚕食中国市场的绊脚石。情急之余,知识产权成为外方汽车企业打压国产汽车企业的筹码。醉翁之意不在酒,跨国巨头独霸中国车市的野心昭然若揭”。
在有中国著名法律界人士参加的专业鉴定会上,众专家经过仔细推敲和对比,作出了“吉利美日汽车商标和丰田商标不可能被消费者混淆”的有公信力的结论。这个结论一出,丰田立刻感觉到没有了胜诉的把握,于是在8月份的第一次开庭中,丰田让步称只要吉利停止使用疑似侵权的商标和宣传用语,丰田就撤回诉讼并放弃全部索赔。
2003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丰田的诉讼请求。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属高价商品,消费者一般都要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因此,他们对不同品牌的汽车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因此法院判决,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
‘丰田动力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相关公众不会误认美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此,丰田对吉利的诉讼以失败告终,这为中国汽车行业外国企业在社会舆论上的整体失败奠定了基调,成为跨国汽车企业打着知识产权大旗无理危害民族汽车品牌的铁证。
2002年12月
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极为近似,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指控吉利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丰田”、“TOYOTA”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被推上法庭的还有吉利在北京的两家经销商。同时,向吉利汽车索赔1400万元。2003年2月24日
吉利集团专门就此事在北京举行媒体见面会,吉利集团董事局主席李书福对外宣布:“美日汽车自生产
以来一直使用的是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发动机”,认为丰田状告“吉利美日汽车上使用的8A发动机并不是丰田汽车公司生产”一说纯属无中生有。
2003年8月6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向法庭提交了30多份证据,称吉利汽车公司在美日汽车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牛头”造型的注册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同时,
日本丰田还认为吉利在对外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丰田为此向吉利汽车索赔1400万元。
日本丰田在起诉状中说,吉利美日系列汽车通过“在汽车显著位置上对近似商标的使用,有意引导普通消费者向丰田方向联想,在同业竞争中有效地借助原告的商标价值和品牌效应,推销自己产品,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王中在法庭上辩称,丰田商标1990年在中国注册,吉利的商标在1996年5月7号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国家商标局批准吉利商标的注册本身就足以证明,吉利美日汽车商标对丰田不构成侵权,并为此也向法庭提供了30多份反驳证据。
吉利集团法律顾问、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楼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汽车是大宗特殊消费品,消费
者不会因为车标外观都是椭圆而选错品牌的。零点市场调查公司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对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商标进行了识别性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在购车时买回错误品牌的汽车机会几乎为零。
楼韬表示,从丰田提交的证据来看,没有一份证据显示曾经有消费者因为这两个商标而导致误认误购。更何况丰田的商标是“牛头”型,吉利美日的商标是字母“M”和中文“日”的组合,造型完全不同,也未发生过一起误认误购。
对于丰田从未向吉利提供发动机的指控,吉利辩称,美日汽车虽然使用的不是原装进口的丰田发动机,但却是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发动机,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将8A发动机称为“丰田8A”,天津丰田出具的一份书面声明中也证实,“‘丰田8A发动机’系该公司在全球独家生产”。
在当天的审理快要结束时,日本丰田的代理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史玉生律师提出,可以考虑调解。丰田愿意放弃1400万的赔偿,但前提是吉利放弃对美日商标的使用,确认吉利的行为构成对丰田商标的侵权,并停止对丰田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们也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能够达成调解,但是方案必须可行,?吉利控股集团副总裁陈文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的商标是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的,怎么能说是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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