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2.23
【字 号】青政办发〔2015〕32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5〕32号
  青岛汽车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点)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建设多元化、管理属地化、设施智能化和统筹、一体、集约的思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以及价格等多种手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
  第五条 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路网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推进停车换乘停车场建设,制定合理的停车和换乘优惠政策,引导鼓励绿出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停车场中长期发展规划、本市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参与停车场的验收备案;负责市级智能化停车场管理信息系
统和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停车场服务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各区(市)的停车场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等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维护;负责对各区(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公共停车场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违法行为。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收费政策的制定,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的用地保障、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属、停车场产权的登记工作;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接受市停车场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督促辖区内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落实管理规定,对辖区停车场使用及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市级停车治理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代表、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等组成,对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专业咨询,对停车场管理具体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建立停车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资源开发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建设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纳入青岛市城市整体规划,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应当配套规划停车换乘停车场。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停车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停车场发展总体思路、需求预测、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作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其建设运营的全过程享受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待遇。
  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
  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土地、建设、税费、政府补助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应按照确定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用地数量,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同一地块上只有1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合理利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以及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严格控制停车场规划用地,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