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青岛汽车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优易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9XP01U。
法定代表人:卢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春,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丛,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国松,*,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臣,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优易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国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优易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春、被告(反诉原告)李国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臣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优易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春、车丛,被告(反诉原告)李国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优易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的车辆挂靠费15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新一年度的商业险保险费8522.3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将车辆挂靠于原告名下,挂靠期间自2017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车辆挂靠期间原告为被告车辆办理网约车营运资格证件或手续,并按照400元/月的标准收取车辆挂靠费用,挂靠费按年提前支付。合同同时约定,“挂靠期间车辆的保险由原告统一进行缴纳,保项根据公司要求进行购买,被告需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将保险费用交付于原告。”“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负违约责任,视违约事项以及损失程度支付相应违约和
赔偿金”“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向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自2018年7月起未再向原告支付过车辆挂靠费,且在2021年8月挂靠车辆到期续保时,被告仍未及时向原告支付下一年度的保险费。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催要上述费用,无果。鉴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李国松辩称,一、原告没有相关网约车营运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书》约定被告挂靠原告从事网约车服务,后经查询,原告没有网约车管理资质,其违反《青岛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和此前的《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原告的诉讼主张不应被支持。二、原告主张挂靠费,违反了青岛市相关政策规定。2018年5月,青岛市印发了《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对青岛巡游出租车经营关系政策作出调整:明确车辆产权、经营权属车主。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可以选择自主或者挂靠经营,无需缴纳挂靠费,且原告此后再并未向被告收取挂靠费。2020年疫情后,由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经营不善,便对其名下的出租车从业者以从网约车服务平台解除绑定为借口要求补缴挂靠费,导致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出租
车怨声载道。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内容来说,原告限制被告权利,免除自己的义务,应为无效。首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挂靠期限对被告有失公平,家用轿车的寿命一般为8年左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挂靠协议为8年,就是说被告偿还清车贷后还要继续挂靠在被告名下,被告对整辆车仍不能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其次,双方签订合同第十一条第六款剥夺了被告对车辆投保险的选择权,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纵观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缴纳指定保险机构的高额的车辆保险,显然加重被告的责任,排除被告的自主选择权,故该条款约定无效。第三,合同约定的原告为被告缴纳的车辆保险,对被告有失公平。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为被告指定提交的车辆保险高达8000多元,而被告自行缴纳车辆保险为4000多元,二者相差悬殊,对被告说,原告明显限制被告权利,相应条款亦为无效。第四,被告已为车辆缴纳,原告再主张缴纳车辆保险,毫无现实意义。四、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车辆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于2020年7月7日被告无法从事网约车服务,结合原告没有相关网约车营运资质,被告认为原告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扰乱了国家对网约车管理秩序,应为无效。综上所述,原告没有相关资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论从内容上来看还是从签订的动机和过程来看,均为无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