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少康、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69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殷少康;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殷少康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殷少康 
【当事人-公司】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瑞兵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陈超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瑞兵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陈超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瑞兵陈超 
【代理律所】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殷少康 
【被告】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五顺模具应否向上诉人殷少康支付经济补偿。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青岛汽车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五顺模具应否向上诉人殷少康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本案中,被上诉人五顺模具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合同期满后,被上诉人五顺模具明确表示在不改变原劳动条件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与上诉人殷少康续签劳动合同,上诉人殷少康不同意。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五顺模具与上
诉人殷少康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上诉人殷少康以被强行辞退为由,向被上诉人五顺模具主张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殷少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5:24:3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殷少康系五顺模具职工,五顺模具自2014年3月起为殷少康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3月27日,五顺汽车模具与殷少康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该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2019年5月22日,五顺汽车模具人事部员工丁圆圆给殷少康打电话,通知殷少康在2019年5月23日下午5点下班之前到公司人事行政部续签劳动合同,不续签视为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殷少康在通话中提出合同到期去签劳动合同,上去看了不合理又下来了。丁圆圆说,你对新的劳动合同质疑,是吧?那公司同意和你们续签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原来五顺用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都让兰队已经
发到里了,那个劳动合同是原来五顺一直用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去里看一下劳动合同的内容。丁园园在通话中正式通知殷少康,单位在不改变原劳动条件和待遇的前提下,通知其于明天(5月23日)下午5点之前到人事行政部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逾期不来,单位视为殷少康自动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殷少康并未去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5月27日,五顺汽车模具为刘永建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要求续签,员工拒绝续签"。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五顺模具在与殷少康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通知殷少康在不改变原劳动条件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与殷少康续签劳动合同,但殷少康均拒绝续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情形,故,对殷少康要求五顺汽车模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殷少康要求五顺模具支付经济补偿金4718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殷少康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殷少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2.本案及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系被上诉人公司职工,在合同到期前后,被上诉人通过多种方式,要求上诉人签订不平等合同,上诉人不签订所谓合同,就不让上诉人到公司工作,也不录入上诉人信息,导致无法指纹打卡。上诉人多次和同事到公司人事部要求给个说法,被上诉人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上诉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反应,一直没有给予解决。因上诉人不懂法律,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违法,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上诉人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23日向劳动部门进行主张,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加班费用,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单方出具的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且合同约定内容全部空白的现实情况下,要求上诉人签字,上诉人拒绝签字。上诉人提出合同空白处应由被上诉人进行添加之后再签字,被告知“爱签不签",上诉人一直工作至2019年5月27日。在完成一天的工作之后,被告知已被公司辞退,被上诉人为逃避赔偿责任,诱导上诉人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录音记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采取卑劣的手段,迫使上诉人离职,显然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黄岛区劳动仲裁委及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并未认真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决,被上诉人单凭一纸录音证据,认定上诉人过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
平原则。被上诉人采用胁迫、欺骗的手段要求签订霸王合同,显然已经违背法律的基本准则。 
殷少康、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69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少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准,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北环路北,大珠山中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