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维刚、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69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段维刚;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段维刚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段维刚
【当事人-公司】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晓亮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宋瑞兵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陈超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晓亮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宋瑞兵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陈超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 青岛汽车
【代理律师】马晓亮宋瑞兵陈超
【代理律所】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段维刚
【被告】青岛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五顺汽车模具应否向上诉人段维刚支付经济补偿、高温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的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本案中,被上诉人五顺汽车模具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合同期满后,被上诉人五顺汽车模具明确表示在不改变原劳动条件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与上诉人段维刚续签劳动合同,上诉人段维刚不同意。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五顺汽车模具与上诉人段维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上诉人段维刚以被强行辞退为由,向被上诉人五顺汽车模具主张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五顺汽车模具提交了考勤表证明其向上诉人支付了部分带薪年休假工资,上诉人对证据不认可,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依据考勤表确认被上诉人应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高温补贴、加班费,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本案中,被上诉人五顺汽车模具未举证证明其向上诉人段维刚支付了2018年高温补贴,故其应承担举证不
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8年度高温补贴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2017年度高温补贴,但其未对此举证证明,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加班的事实,故其关于加班费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段维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0:26:2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段维刚自2008年2月15日到五顺汽车模具工作,与五顺汽车模具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14日、2017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的劳动合同,五顺汽车模具为段维刚缴纳了200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五顺汽车模具提交的考勤表显示:2018年2月13日段维刚休年休假0.5天2月14日休年休假1天;2018年4月4日休年休假1天;2018年6月5日至6月8日休年休假4天,2018年段维刚共计休年休假6.5天;2019年4月22日至4月24日、4月30日段维刚共计休年休假4天。 2019
年4月12日,五顺汽车模具人事经理周兰英要求段维刚签订三年至五年期间的劳动合同,段维刚拒绝,要求与五顺汽车模具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26日,五顺汽车模具人事部职工丁圆圆给段维刚打电话,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段维刚在2019年4月27日下午5点之前到人事行政部续签劳动合同,否则视为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2019年4月26日五顺汽车模具向段维刚出具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4月14日到期,单位在不改变原劳动条件及待遇的前提下,现通知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2019年4月30日前到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办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同日,段维刚在五顺汽车模具出具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回执“贵单位于2019年4月26日通知本人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本人已收到,依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及公司的现状,经本人考虑,回复如下: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上签字。 2019年4月26日,段维刚给五顺汽车模具人事部职工丁圆圆打电话,问:还是像我今天在公司看到的那份合同,那些空白的能在我签合同之前填上吗?丁圆圆回答:没有空白的,我都和你说了只有前面那一页,就只有第二项,我之前不是给你写了一个第二项,还有下边那个,第一项是无试用期的嘛。段维刚说,是第一项应勾第二条无固定期,下面勾无试用期,但后面还有工资什么时候开,什么标准,应该有以后我们的工资标准和薪资待遇。丁圆圆回答:没有,你不是看了合同吗。
段维刚:是啊,所以说我看了,上面没有这些内容所以我才没签……。2019年4月26日,丁圆圆给段维刚打电话,称:这已经是第三次通知你来续签劳动合同了,第一次通知,你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核实了你的条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天上午又打电话让你来续签,你来了又说不签了,现在再次通知你在2019年4月27日下午5点前来公司人事部续签劳动合同,不来视为自动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将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你你听到了吗?段维刚回复:嗯。2019年4月27日段维刚给五顺汽车模具人事部职工丁圆圆打电话,称因劳动合同薪资待遇系空白的,没有公章,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丁圆圆称,劳动合同本身也没有薪资待遇的项目,等段维刚签完合同后,盖完公章会给段维刚一份。2019年4月26日,段维刚离职。2019年4月30日,五顺汽车模具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报告书记载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要求续签,员工拒绝续签。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段维刚自2008年2月15日到五顺汽车模具工作,至2018年2月14日工作年限累计满十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体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一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的规定,段维刚至2018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2019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3天(120天÷365天×10天)。根据五顺汽车模具提交的考勤表,段维刚2018年已休年休假6.5天,2019年已休带薪年休假4天,段维刚已休完2019年的带薪年休假,对段维刚要求五顺汽车模具支付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段维刚的工资流水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段维刚2018年月应发平均工资为6393.86元,五顺汽车模具虽不认可,并未提交证据,故,段维刚2018年的月平均工资应按6393.86元计算,五顺汽车模具应支付段维刚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050.07元(6393.86元÷21.75天×3.5天×200%),对段维刚主张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段维刚主张2017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未向法院提交未休年休假的证据,对其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段维刚要求五顺汽车模具支付2018年的高温补贴560元(140元×4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段维刚要求五顺汽车模具支付2017年的高温补贴,未向法院提交未发放高温补贴的证据,对其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段维刚于2019年4月份离职,不享受当年
的高温补贴,对其要求五顺汽车模具支付2019年的高温补贴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段维刚要求五顺汽车模具支付加班费,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段维刚以五顺汽车模具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等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五顺汽车模具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双方因“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要求续签,员工拒绝续签"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符,且五顺汽车模具并未有未给段维刚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的行为,故,对段维刚以上述事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段维刚与五顺汽车模具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五顺汽车模具通知段维刚在不改变原劳动条件及待遇的前提下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段维刚拒绝续签,该情形符合“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因此,五顺汽车模具解除段维刚劳动合同理由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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