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杜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8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20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杜xx 
【当事人】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杜xx 
【当事人-个人】杜xx 
【当事人-公司】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本坤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张鹏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本坤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张鹏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本坤张鹏 
【代理律所】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
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飞汽车公司以杜xx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杜xx不予认可,双飞汽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职工杜xx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双飞汽车公司主张杜xx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载明的解合理由与其诉讼中主张的解合理由不符,双飞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系违法解除,一审据此判令双飞汽车公司支付杜xx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
确认。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飞汽车公司支付杜xx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审判令双飞汽车公司支付杜xx相应的工资差额,正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双飞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2:54: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xx于2018年7月1日入职双飞汽车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2月1日,杜xx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记载解除合同日期为2019年2月1日,解除合同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杜xx在职期间工资以银行打卡的形式发放,当月工资于次月发放。杜xx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832.27元,2018年10月之后的工资均低于最低工资1910元。    双飞汽车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记载杜xx2018年7月、8月、9月的工资构成中均包含高温补贴140元。    经杜xx与双飞汽车公司核
算,双飞汽车公司在2018年11月、12月、2019年1月共计向杜xx少发工资2645.15元。    2019年5月6日,杜xx向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双飞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01元(4151元/月×2)、防暑降温补贴420元(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拖欠工资9238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2020年6月11日,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保劳人仲案字[2019]第157号裁决书,裁决:双飞汽车公司支付杜xx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8301元、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月份基本工资差额1021元,驳回杜xx的其它仲裁请求。双方均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交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记载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但双飞汽车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杜xx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故双飞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杜xx要求双飞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杜xx2018年7月1日入职,2019年2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飞汽车公司应向杜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64.54元(3832.27元×1个月×2倍),对杜xx主张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双飞汽车公司已向杜xx支付2018年7月至9月高温补贴,杜xx再要求双飞汽车公司支付,于法无
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双飞汽车公司在2018年11月、12月、2019年1月共计向杜xx少发工资2645.15元,杜xx要求双飞汽车公司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杜xx支付2018年11月、12月、2019年1月少发的工资差额共计2645.15元;二、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杜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64.54元;三、驳回杜xx及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020年鲁02某某民初23081号案件受理费5元,由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双飞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双飞汽车公司不支付杜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664.54元及工资差额2645.1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杜xx负担。事实和理由:杜xx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11日期间与双飞汽车公司存
在劳动关系。杜xx从2019年2月1日起旷工,违反了公司制度,双飞汽车公司按照公司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双飞汽车公司不应支付杜xx赔偿金。另,杜xx工资降低是因为其所在厂区效益下降,导致杜xx收入下降,不存在克扣,杜xx无权要求双飞汽车公司按照效益高及加班的月份补齐工资。综上所述,双飞汽车公司不应支付杜xx赔偿金及工资差额,请求改判支持双飞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双飞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杜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民终20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O。
     法定代表人:苏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坤,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双飞汽车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2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双飞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双飞汽车公司不支付杜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664.54元及工资差额2645.1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杜xx负担。事实和理由:杜xx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11日期间与双飞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杜xx从2019年2月1日起旷工,违反了公司制度,双飞汽车公司按照公司制度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双飞汽车公司不应支付杜xx赔偿金。另,杜xx工资降低是因为其所在厂区效益下降,导致杜xx收入下降,不存在克扣,杜xx无权要求双飞汽车公司按照效益高及加班的月份补齐工资。综上所述,双飞汽车公司不应支付杜xx赔偿金及工资差额,请求改判支持双飞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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