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崔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21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牛珍平杨海东袁金宏 
【审理法官】牛珍平杨海东袁金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崔勇;方建平;董翠玲;孙迎功;磊鑫集团(青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崔勇方建平董翠玲孙迎功磊鑫集团(青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崔勇方建平董翠玲孙迎功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磊鑫集团(青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姚东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张雪梅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张春健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李伯锋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东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张雪梅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张春健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李伯锋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东张雪梅张春健李伯锋 
【代理律所】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崔勇 
【被告】方建平;董翠玲;孙迎功;磊鑫集团(青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青岛汽车【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崔勇承担50%赔偿责任是否适当以及崔勇是否应承担50%精神损害抚慰金。《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经查,方红军明知崔勇喝酒,仍选择未戴安全头盔乘坐崔勇驾驶的摩托车,将自己置身于有可能发生的危险之中,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自担部分责任,本院认为其应自担20%责任,崔勇与孙迎功各担40%责任,一审认定崔勇承担50%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孙迎功、磊鑫公司、人保城阳支公司对承担的责任比例均没有上诉,本院对人保城阳支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予以维持。即崔勇应赔偿方建平、董翠玲经济损失432717.08元(1081792.71元×40%).至于人保城阳支公司主张崔勇应承担50%精神损害抚慰金,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经查,方建平、董翠玲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并未超出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金分项限额,一审判决由人保城阳支公司承担全部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但个,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崔勇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86号民事判决第
一、二、四、五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崔勇赔偿方建平、董翠玲经济损失432717.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方建平、董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12元(方建平、董翠玲预缴),由原告方建平、董翠玲负担1728元,由崔勇负担563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负担81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8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负担175元;上诉人崔勇负担1342元;被上诉人方建平、董翠玲负担53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5:02:1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崔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121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某某。
     负责人:宋书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健,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建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翠玲。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拥军,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迎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磊鑫集团(青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308国道13KM处/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