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5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28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
【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全金;青岛爱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青岛凯之翼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当事人】刘全金青岛爱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青岛凯之翼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全金
【当事人-公司】青岛爱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青岛凯之翼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晓敏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晓敏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晓敏
【代理律所】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全金
【被告】青岛爱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青岛凯之翼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全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上诉人刘全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0:13:58
刘全金、青岛爱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28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全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强(刘全金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爱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之翼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倪密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青岛汽车 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敏,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全金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爱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青岛凯之翼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10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全金于2021年3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刘全金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全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上诉人刘全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彭虎成
审 判 员 魏 文
审 判 员 张立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邵 姗
书 记 员 肖梦琦
书 记 员 侯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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