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汽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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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立明,*,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索福尔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7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2月22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4日经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少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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