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胜、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0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77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虎成毕威张立宁 
【审理法官】彭虎成毕威张立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德胜;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郝勇 
【当事人】王德胜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郝勇 
【当事人-个人】王德胜郝勇 
【当事人-公司】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顺利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刘钊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姜国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顺利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刘钊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姜国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顺利刘钊姜国强 
【代理律所】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德胜 
【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郝勇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德胜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德胜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德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2604元,由上诉人王德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3:45:46 
王德胜、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77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利,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3号青岛汽车东站主站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金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丁3-1、3-2。
     法定代表人:赵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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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郝勇。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德胜因与被上诉人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审被告郝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德胜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德胜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德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2604元,由上诉人王德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彭虎成
审 判 员 毕 威
审 判 员 张立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邵 姗
书 记 员 李 勇
书 记 员 石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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