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8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辖终3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
青岛汽车【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五道口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五道口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王娟;周建民;赵振华
【当事人】北京五道口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五道口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王娟周建民赵振华
【当事人-个人】王娟周建民赵振华
【当事人-公司】北京五道口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五道口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五道口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五道口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王娟;周建民;赵振华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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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原审中,被上诉人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950万元,故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4:09:23
北京五道口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五道口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企业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辖终3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五道口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1号楼11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456878XL。
法定代表人:赵振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五道口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大众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QEMME7T。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兴瑞智城新能源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大众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U72MK78。
法定代表人:王吉宁,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振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五道口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五道口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王娟、周建民、赵振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4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北京五道口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系依据案外人济南佳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畅赢金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一、被告二于2019年11月5日签署的《合伙协议》(下称“《合
伙协议》”)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所谓“损失”。因此,本案系合同纠纷,应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合伙协议》14.2条约定由协议签署地(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口管辖),贵院受理本案违反地域管辖的规定。二、根据《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省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额为2000万元,且被告一住所地不在山东,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上诉人获悉涉诉并向原告沟通告知管辖诉讼标的额适用范围后,原告将本案的标的额调减为1950万元,是刻意规避管辖的行为。三、本案所涉商业合作事项重大,原告及相关案外人济南佳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畅赢金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用当地行政权力干涉商业合作行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原审中,被上诉人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950万元,故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
行为地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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