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淄博鲁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3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16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卞冬冬
【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卞冬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淄博鲁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辛若明;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当事人】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淄博鲁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辛若明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辛若明
【当事人-公司】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淄博鲁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建建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黄姣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建建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黄姣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建建黄姣
【代理律所】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淄博鲁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辛若明;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自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是否是被上诉人辛若明的雇主,进而基于雇主地位承担雇员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证人高某陈述、上诉人提交的涉及肇事车辆的《商品车运输合同单》、被上诉人辛若明自认由高国良转账结算费用的事实等,上诉人与高国良、姜永山、高某、辛若明之间的关系是认定被上诉人辛若明实际雇主的关键事实。本案基本事实
不清,须追加当事人,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59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07:36:00
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淄博鲁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16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汽
车产业新城烟青一级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建,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鲁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化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于效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胜,青岛城阳春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青岛汽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若明。
原审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徐州北路170号利宇恒大厦23楼B室。
负责人:石琢,经理助理。
原审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一汽金融大厦D座5层。
负责人:罗琴,总经理。
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若明、淄博鲁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5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上诉人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证人高某出庭并提交本院行政案件判例,拟证明根据商品车运输行业惯例,上诉人将商品车运输业务承揽给驾驶队长高国良,上诉人与商品车驾驶员辛若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被上诉人辛若明认可由高国良转账结算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是否是被上诉人辛若明的雇主,进而基于雇主地位承担雇员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证人高某陈述、上诉人提交的涉及肇事车辆的《商品车运输合同单》、被上诉人辛若明自认由高国良转账结算费用的事实等,上诉人与高国良、姜永山、高某、辛若明之间的关系是认定被上诉人辛若明实际雇主的关键事实。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须追加当事人,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59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姜 蓉
审 判 员 张好栋
审 判 员 卞冬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翔飞
书 记 员 王媛媛
书 记 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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