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之二
申请人:青岛泽阳创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1号楼1单元1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修倩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锋,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九路与十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M1B6X6G。
法定代表人:曹其串,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8号停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M82X524。
法定代表人:曹其串,职务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山东华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华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青岛泽阳创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提供担保。后本院实际对山东华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现本案已结案,原告青岛泽阳创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青岛汽车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泽阳创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华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杜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