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保证协议
1.1供应商需以法律或合同文本形式保证其所供应的产品在设计,材料或工艺上不存在缺
陷。此外,供应商需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减少所谓的失误。
宝马集团放行通过中所声明的符合任何测试要求及事实,并不能免除供应商供应合格产品的义务。
1.2一旦产品的可疑缺陷被指出,供应商需调查可疑缺陷的原因。调查范围以及所采取的补
救措施需通过协议双方的同意。如果协议双方不能取得一致同意,供应商需根据华晨宝马汽车提出的调查性补救措施酌情处理同时把供应商自己的利益一并考虑。供应商需将调查结果及时通知华晨宝马汽车。在接到华晨宝马汽车的请求后,供应商需书面递交可行性补救措施的细节。供应商需提供给华晨宝马汽车调查结果的例行报告和(或)所采取补救措施的有效性文件。如果供应商不愿意或无法开展调查,华晨宝马汽车有权自行开展必要的调查,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
1.3质量索赔需协议双方从经济上和实物上具体实施,除非协议双方另有相关承诺措施。
1.4供应商需承诺在与华晨宝马汽车的供应合同实施期间,尤其在出于生产或其他目的而进
行设计测试时或以后,如果发现产品存在危险或其它缺陷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但此承诺并不意味供应商可以免除其对华晨宝马汽车或第三方的质量保证义务。如果供应商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却忘记通知华晨宝马汽车,所有损失将由供应商来承担。
2 质量保证期限
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限根据下列不同区域而有所不同:
除美国,加拿大或波多黎各地区外,质量索赔在下列日期内有效:车辆初次注册后的36个月内;车辆被递送到最终客户后的36个月内;零部件被组装后的36个月内;以其中最早日期为准。
在美国,加拿大或波多黎各地区,质量索赔在下列日期内有效:车辆初次注册后的60个月内;车辆被递送到最终客户后的60个月内;零部件被组装后的60个月内;行驶路程在7万公里后的60个月内;以其中最早日期为准。
2.2 如果一些强制性条文(法律或其它)影响了产品的排放装置或安全装置,要求产品提供
更长的质保期限或更长的行驶里程数限制,则以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为准。
2.3 为了保证客户利益,索赔的有效期指在华晨宝马汽车提供因为产品不良而进行返修服务
之后的两个月内。为明确责任归属,若华晨宝马汽车在在以下条款(条款2.1或2.2)规定期限内完成返修的,客户在此期间提出的索赔无效。
3 零公里缺陷
3.1 零公里缺陷是指缺陷产品在未离开华晨宝马汽车生产场地或其授权企业前所发现的缺
陷,比如下列情况时(并不仅限于如下情况)
●当产品刚进入华晨宝马汽车时
●当半成品进行深加工时
●在进行组装测试或后组装功能测试时
供应商需在华晨宝马汽车进行生产前改进缺陷或重新替换掉缺陷产品。
如果华晨宝马汽车由于操作原因(尤其是组装时间和次序原因)而无法允许供应商修正缺陷或替换掉缺陷产品,或者供应商本身无法休正缺陷或替换掉缺陷产品时,华晨宝马汽车保留以下权利:
●或者由华晨宝马汽车自行修正缺陷,或者由第三方修正缺陷,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取消对缺陷产品的采购并退还,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果华晨宝马汽车已书面通知
供应商产品有缺陷而供应商依然继续供应缺陷产品,华晨宝马汽车有权取消整个供应协议。
华晨宝马汽车将提供一份书面分析报告给供应商以告知赔偿费用的细节。具体
费用将根据以下条款3.2和3.3来决定。
3.2 华晨宝马汽车和供应商的生产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a)如果缺陷产品被退回或报废,供应商需赔偿以下费用作为统一费率费用:100%缺陷产品的采购价格(产品价格)
+ 1%产品价格,作为替换产品的统一费率包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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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产品价格,等同于统一费率费用的1.01。
如果供应商要求报废缺陷产品,华晨宝马汽车将报废缺陷产品。在这种情况下,
除了以上提及的统一费率费用,供应商还需赔偿华晨宝马汽车报废费用。
(b)供应商需对华晨宝马汽车内部和(或)第三方由于缺陷产品而产生的费用负责,具体费用细节会在测试报告中给出。
3.3 其它缺陷
如果产品出现问题但不是由于供应商的不良供应(比如是华晨宝马汽车自身损坏), 华晨宝马汽车有权将问题产品返还供应商去维修。在这种情况下,返还前预先约定好的维修费用可以在产品价格中扣除。供应商可以收取产品价格剩余价值的x%(指基于统一费率费用达成的具体协议;如果协议已达成,一经采用不得更改)。供应商需维修并返还产品到华晨宝马汽车并收取产品费用。所有已维修产品需特别注明。
4现场缺陷
现场缺陷是指缺陷产品在离开华晨宝马汽车生产场地或其授权企业后所发现的缺陷(无论车辆是否已注册或已递送到最终客户或零部件已出售到最终客户)。
4.1质量索赔及返还
4.1.1返还
如果缺陷产品被发现且符合下方条款定义,华晨宝马汽车将返还不良产品给供应商并付上标签,标签上包含下列内容:
1.经销商辩识码
2.汽车型号
3.车牌号码
4.总英里数
5.汽车首次注册日期或零部件安装日期
6.维修日期
7.故障号码
8.索赔号码
4.1.2通知和检测
华晨宝马汽车将按照相关法律及其他规定提供符合附件1中市场或其它市场定义的缺陷产品给供应商。
华晨宝马汽车将提供缺陷产品给供应商于双方协议地点(例如华晨宝马汽车的零部件维修中心)或直接送至供应商或供应商指定第三方(例如分供应商)。所有运费和检测费用须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需检查产品,文件证明产品的制造日期,并根据下列类别将调查结果进行分类然后通知华晨宝马汽车调查结果。
●类别1 供应商的责任
●类别2 错误发现,华晨宝马汽车的责任
●类别3 无缺陷发现
●类别4 错误发现,经销商/客户的责任
在类别1 的情况下,供应商需向华晨宝马汽车书面陈述不良原因细节。如果缺陷产品数额巨大,供应商需向华晨宝马汽车提供帕雷托分析表和具体数据(根据德国汽车工业协会的8D报告),包括具体问题,分析报告,解决方案,实施措施和方案有效性(根据ISO/TS 16 949,第8点)
在检测产品时,供应商需遵照宝马集团关于部件诊断GS 95004的准则。
宝马汽车维修
在供应商取得产品后的4周内,无论是以华晨宝马汽车通知供应商产品可开始在华晨宝马汽车零部件维修中心测试的日期为准或是产品被送到供应商并在派遣文件中加以证明的日期为准,如果供应商没有递交华晨宝马汽车任何测试结果,则供应商被认为是承认缺陷产品属于类别1。除此之外,华晨宝马汽车有权自行对产品进行测试。
属于类别2,3,4的产品(质量索赔被供应商拒绝)
在声明测试结果后,供应商需将属于类别2,3,4的产品单独存放6周以便于测试结果能够追溯到单个产品。在上述日期过后,产品需报废。在特殊情况下,供应商需将产品退还华晨宝马汽车或者在双方协商后存放更长久的时间。
4.2在无退还义务区域的质量索赔
如果缺陷产品在无退还义务的区域被发现,此产品将不需要供应商做检测,除非供应商主动要求退还。华晨宝马汽车只有在供应商即时做出请求的特殊情况下才会考虑。
供应商需承担所有有关退还的费用。
供应商需赔偿华晨宝马汽车在附件1中所述区域由于缺陷产品而带来的损失。
4.3质量保证条款下的费用计算
华晨宝马汽车的质量索赔将根据在有退还义务区域发现的缺陷产品的数量和产品价格进行计算,详情参见附件1。
发生在2.2条款中所定义时期的质量索赔,华晨宝马汽车将根据在有退还义务区域发现的缺陷产品的数量和产品价格进行计算,详情参见附件2,也可作为2.1条款中所定义的责任日期失效后的补充。
4.4关于解决方法导致的劳动力成本问题
如果解决缺陷产品仅仅导致了劳动力成本增加,供应商需向华晨宝马汽车或其销售机构赔偿劳动力费用。双方应就劳动力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5连续缺陷
5.1补救及赔偿措施的定义和原则
连续缺陷是指缘于同一技术问题导致的现场缺陷的累积
如果连续缺陷产生,华晨宝马汽车将本着一并考虑供应商利益酌情处理的原则采取合适和必要的措施来弥补差错(例如采取包括召回在内的预防性客服措施)。为了补救连续缺陷,如果有必要更换零部件,重新编程或检查车辆但不进行零部件更换,供应商需在质量保证5.2条款下赔偿华晨宝马汽车所有净费用。此规则同样适用于在华晨宝马汽车或其授权机构未采取任何客服措施前的时期内。
供应商需提供华晨宝马汽车无缺陷产品以便华晨宝马汽车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足够的产品以便华晨宝马汽车采取补救措施,华晨宝马汽车将根据条款5来进行索赔,即使只是应客人要求进行补救连续缺陷。
5.2质量保证净费用
质量保证净费用是指:
●所有替换组合费用
●特定地区的用来补救缺陷产品的劳动力费用
●特定地区的海关,操作,包装和运输费用
●华晨宝马汽车处理费用以及第三方的佣金费用(统一汇率的30%)
●每个质量索赔一次性收取5欧元费用
6如果华晨宝马汽车鉴于客户利益预先对缺陷产品采取了补救措施,而这些缺陷产品是在章程2中所定义的有效期限外发现的,供应商需与华晨宝马汽车根据双方应承担的原因协商解决这些补救费用。
7产品质量责任
无论行为的起因是什么,产品质量索赔不受此协议影响。
任何有权索赔的一方或其网络销售成员都可关于个人损伤或财产损失提起交叉诉讼,如果此诉讼正在处理中或已经处理过,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由地方法律法规来决定。
附表1
关于
需返还零部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