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绕瓶检验标准
    汽车改装行业的分析与未来发展方向!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衬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编制说明
    1.制订本标准的目的
    CNG汽车上贮存压缩天然气的CNG气瓶,现使用较多的是钢质内衬气瓶和钢质缠绕气瓶,其内装易燃易爆介质,公称工作压力高达20MPa,处于随车移动状态,如发生爆炸,将极易导致死伤的恶性特大事故,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形象。据报道,近年来,在国内一些地方发生了CNG气瓶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为保障公共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必须对CNG气瓶进行强制性的、法定的定期检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工作目标,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造福于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对车用CNG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该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生命安
全和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衬环向缠绕气瓶(以下简称CNG缠绕瓶)是近年来为适应CNG汽车发展而开发的一种新型气瓶,由于其具有重量容积比较小等特点,因此,小型汽车普遍选择该类气瓶作为贮气装置,其保有量迅速增长。作为车载使用,要求重量轻,同时还要具有比其它压力容器更高的安全水平。但国家现尚未颁布CNG缠绕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为解决我市部份CNG缠绕气瓶已到期需进行定检这一新情况,有必要制订《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衬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以此来指导该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满足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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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公共安全,推动我市天然气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行业分析:
    1、公司从07年开始做CNG市场至今,已经销往全国20XX年多套,山东作为东道主地区,价格一直处于最低,全省17地市总计成交达130多套。
    2、山东、河北等地区起步较早,市场混乱,省技术监督部门已经提高申请门槛或停止申请办理,比如申请资格要求二类汽修企业,检查更严格等。
    3、南方部分省市如云南、贵州等才刚刚开始。北京、天津要求严格、门槛高。新疆、甘肃、福建等省市,要求必须为计算机全自动控制。
    2.有关国际标准情况
    2.1制造标准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国家CNGV气瓶主要按照美国DOT3AA标准设计。1992年美国制订了ANSI/AGA NGV2-1992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标准,它是建立在钢质气瓶标准DOT3AA、铝质气瓶标准DOT3A1、全缠绕气瓶设计草案FRP-1和环缠绕气瓶设计标准草案的基础上制订的。此标准规定了CNG气瓶的使用条件和相应的性能试验要求。NGV2标准于1998年修订了一次,现行版本为NGV2-20XX年版。同时,加拿大也于1995年1月颁布实施了CSAB51 PartⅡ《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标准。1989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0/TC58/SC3/WG17工作组开始进行《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国际标准的制订工作,并于
1992年提出了《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标准草案,经过多次修改,于1999年正式颁布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的ISO*****《气瓶――天然气燃料汽车车载高压气瓶》国际标准,该标准是建立在近20年来世界各国设计开发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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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将CNG气瓶分为四种:CNG-1金属气瓶、CNG-2金属内衬环向缠绕气瓶、CNG-3金属内胆全缠绕、CNG-4塑料内胆全缠绕气瓶。特别强调指出:遵守该标准的制造商和用户应注意,气瓶是在特定条件下规定时间内能安全使用,用户有责任确保气瓶在规定条件下使用,按制造商要求检测。ISO*****《气瓶――天然气燃料汽车车载高压气瓶》推荐了气瓶的定期检验方法,其主要内容为:在使用寿命期间的外观检查或试验,在按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基础上,有气瓶制造单位提供,以及包括紧固带在内的重新安装、外表面损伤或质量衰退时进行外观检验,并且规定外观检验应由有能力的、经过管理部门批准或组织的代理者根据制造者的技术标准来完成。对于没有指示性标识或印记模糊不清的气瓶,应停止使用,如果这样的气瓶被制造者准确识别,在更换标牌或打印标记后,方可继续使用。
撞车后,气瓶被碰撞,则由授权的代理者复检,在撞车中未受任何损伤的气瓶可以恢复使用。
    2.2定期检验标准
    最早面世的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标准是美国压缩气体协会CGA C6.2《纤维增强高压气瓶的外观检验和二次评定指南》。此标准中所列的损伤有磨损、割伤、凹陷或碰伤、离层和结构损伤。其损伤程度分为三类:①一等损伤:一等损伤是轻微的,并且认为是正常的,对气瓶的安全和它的继续使用无有害的影响。如油漆的擦伤、无明显深度的凹陷或弯折,或纤维的擦伤。②二等损伤:其损伤较一等损伤更重一些,但可以按制造厂的要求进行使用。③三等损伤:不能被修理的损伤,此类气瓶只能按判废处理。以及随后有关的有关标准:CGA C6.4-1998《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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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压缩天然气燃料气瓶及其装置的外观检验方法》;《林肯复合材料全复合天然气燃料气瓶检验指南》;ISO*****-20XX年《复合气瓶的定期检查和试验》,该标准规定了铝内胆
、钢内胆、非金属内胆和无内胆结构的环缠绕和全缠绕气瓶定期检查和试验的要求;ISO/DIS *****-20XX年《车用压缩天然气高压气瓶及其配套装置的定期检验》。以上所列天然气气瓶的定期检验标准的共同点在于:将气瓶及其配套装置是损伤情况分为三级:一级损伤为合格可以继续使用;三级损伤应报废;二级损伤经过修复后,复检,判定为一级或三级,即是继续使用,还是报废。
    目前国内CNG气瓶制造企业经过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的企业定期检验标准也是按照这个框架进行制订的,不同的是对损伤程度的认定和数据量化指标的不同。
汽车改装天然气    3.本标准的引用原则
    3.1 GB/T1.2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二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 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规定: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2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因此本标准所引用的标准,一般都不注明相应的版本年号,而以引用现行的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