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产企业及产品准⼊管理规定》(2017年1⽉6⽇⼯信部39号令;2020年7⽉24⽇第54号令修改)规定: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企业准⼊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产企业准⼊的汽车⽣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续的新建汽车⽣产企业。
依照上述规定,新能源汽车⽣产企业准⼊有两种途径:⼀是主要针对已经取得道路机动车辆⽣产企业准⼊的汽车⽣产企业,譬如传统的燃油汽车⽣产企业;⼆是针对完成汽车产业投资项⽬的新建汽车⽣产企业。这两者分别由《道路机动车辆⽣产企业及产品准⼊管理办法》(2018年10⽉24⽇⼯信部第50号令)、《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12⽉10⽇发改委第22号令)两规定进⾏管理。
⽽依据《道路机动车辆⽣产企业及产品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企业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续并建设完成;
(四)有与从事⽣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产能⼒、⽣产⼀致性保证能⼒、售后服务保障
新能源汽车有哪些能⼒等;
依据发改委《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对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所涉及的新建独⽴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所在的省份、企业法⼈、企业法⼈的股东均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政策要求。
总结上述规定,发改委和⼯信部分别通过《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和《新能源汽车⽣产企业及产品准⼊管理规定》管理新能源汽车整车⽣产资质。笼统的讲,发改委负责备案新能源汽车整车⽣产⼯⼚能否建设,⼯信部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能否⽣产,分别类似于计划⽣育政策的准⽣证和出⽣证。
具体⽽⾔,从事新能源汽车⽣产所需要取得的资质,对于已经取得了道路机动车辆⽣产企业准⼊的汽车⽣产企业如传统燃油车企,应当满⾜⼯信部《新能源汽车⽣产企业及产品准⼊管理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产品准⼊的要求,取得⼯信部的产品⽬录公告,即《道路机动车辆⽣产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推⼴应⽤推荐车型⽬录》;对于新建企业,应当满⾜发改委《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各项强制性要求,在省级发改委部门进⾏备案。值得提醒的是,《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将审批改为备案,并将权利下放⾄省级发改委部门,并不意味着监管的松弛、标准的降低;⽽是提⾼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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