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徐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6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27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红兵胡浩左菁 
【审理法官】吴红兵胡浩左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徐杰 
【当事人】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徐杰 
【当事人-个人】徐杰 
【当事人-公司】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夏平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王子煜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李洲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平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王子煜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李洲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平王子煜李洲 
【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徐杰 
【本院观点】关于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赔偿金。根据查明事实,徐杰系被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礼帮在中口头辞退。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徐杰系主动要求结束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解除与徐杰的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徐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的规定,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应向徐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4431.78元。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无需向徐杰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徐杰于2019年9月10日入职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徐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从2019年10月10日到2020年6月20日期间,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共向徐杰发工资63538.61元。因此,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徐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538.61元。徐杰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主张仅支付徐杰双倍工资差额25885.06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徐杰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1民初5994号民事
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1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1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杰双倍工资差额63538.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元;徐杰负担10元,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5:12: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0日,徐杰入职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油漆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7日,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开始放假。2020年4月1日,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复工。2020年6月20日,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礼帮与徐杰在工作中发生口角,卜礼帮告知徐杰希望其能到一个合适的工作环境,徐杰回复这是辞退并要求结算工资。
2020年6月20日,徐杰最后一天上班。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称徐杰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1小时(工作日加班3小时),加班费按照基本工资4000元/月计算,月出勤天数≥26日,发放全勤奖300元;延时加班费2200元,休息日加班费2000元,同时还存在年终奖和餐补。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徐杰2019年10月出勤22天(正常工作日19天),2019年11月出勤26天(正常工作日21天),2019年12月出勤31天(正常工作日22天),2020年1月出勤16天(正常工作日9天),2020年4月出勤25天、调休1天(正常工作日22天),2020年5月出勤25天、结算出勤26天(正常工作日19天),2020年6月实际出勤19天,结算出勤18天(截至2020年6月20日正常工作日15天),徐杰在前述考勤表上签字(除2020年6月外)。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称,2020年4月调休1天的考勤在2020年6月扣减,2020年5月结算出勤天数比实际出勤多计算1天系按照满勤26天计算。徐杰2019年9月份实发工资为5992.31元,2019年10月份实发工资为9052元,2019年11月份实发工资为9124元,2019年12月份实发工资为12820.92元。2020年4月17日,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徐杰转账9141.69元,其中2020年1月份实发工资6691.69元、2020年2月份实发工资1225元、3月份实发工资1225元。徐杰2020年4月份实发工资为7715.60元,2020年5月份实发工资为8635.80元,2020年6月份实发工资为8500元。奥莱德(武汉)
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为徐杰缴纳了2020年4月、5月、6月的社保,其中个人承担部分合计1176.60元。另查明,徐杰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徐杰支付2020年1月工资8500元;2.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徐杰支付2020年2月工资1750元;3.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徐杰支付2020年6月工资7425.29元;4.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徐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1602.90元(2019年10月9日到2020年6月20日);5.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徐杰支付经济赔偿金17109.42元;6.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徐杰支付2020年4月加班工资4778.835元;7.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徐杰支付2020年5月加班工资8665.36元;8.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徐杰支付2020年6月加班工资7146.14元;9.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徐杰在仲裁庭审中当庭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该委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武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3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徐杰支付2020年2月未发工资525元、双倍工资差额63538.61元、赔偿金14431.78元,并向徐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法定期间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徐杰均未就奥莱德(武
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徐杰支付2020年2月未发放工资525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向法院起诉,视为双方均认可前述裁决事项,予以确认。关于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徐杰自2019年9月10日入职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后,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徐杰双倍工资差额。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杰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在计算双倍工资差额时,加班费等不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的项目不宜计算在内。根据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主张以4000元/月为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所得的加班费与基本工资之和与实发工资数额接近,符合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所称徐杰工资中存在全勤奖等奖金性工资,因此以基本工资4000元/月和全勤300元/月为标准计算徐杰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2020年2月和3月期间受疫情影响,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在客观上无法与徐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期间支付的为生活费亦不属于正常劳动所得工资,该期间不宜计算在内。故,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徐杰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除2020年2月和3月外)双倍工资差额27085.06元(4000元÷21.75×17天+4000元×5个月+300元×4个月+4000元÷21.75×
武汉汽车15天)。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该项诉请,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徐杰与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口角之后,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徐杰的聊天内容,即表明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徐杰的劳动关系,因此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徐杰支付赔偿金14431.78元[(5992.31元+9052元+9124元+12820.92元+9141.69元+7715.60元+8635.80元+8500元+1176.60元)÷10×2],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杰2020年2月未发放工资525元;二、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杰赔偿金14431.78元;四、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杰双倍
工资差额27085.06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奥莱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