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博立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塑料件表面处理(涂装)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08.11
【字 号】武环管〔2017〕103号
【施行日期】2017.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博立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塑料件表面处理(涂装)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博立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博立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塑料件表面处理(涂装)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新租赁已有厂房实施塑料件表面处理(涂装)加工建设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两个喷漆室,每个喷漆室设置一条自动喷涂生产线及一条手动喷涂生产线,并配套设置仓库、污水、废气处理装置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喷涂塑料件20万套的生产能力(详见《报告书》)。该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擅自开工建设,我局已立案查处。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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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执行标准可行,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安排好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排水建设应实施雨污分流制。按《报告书》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所有废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汉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废气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标准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的相应限值执行;生产过程产生的二甲苯、颗粒物等污染物通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各排气筒
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具备污染物监测采样条件。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五)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危险废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报告书》要求完善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
  四、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暂按我局审核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试运行期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我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查。
  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