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和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塑涂装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12.18
∙【字 号】武环管〔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和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塑涂装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和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和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塑涂装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6000万元,在武汉市东西湖区现有厂区内实施注塑涂装生产线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17-420112-34-03-12914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B5厂房内改扩建注塑涂装生产线,通过增加现有涂装生产班次和调整产品方案以及新建一座外饰件涂装生产车间等措施,新增汽车塑料外饰件产能621万件/年。项目投产后,全厂外饰件产能达到830万件/年(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
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脱脂清洗废水、除漆雾废水、车间地面清洁废水经厂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各类废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汉西污水处理厂处理。按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避免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文丘里漆雾捕集装置处理后,与流平、烘干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一并进入RTO炉焚烧处理;烘干炉、热洁炉等设备应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各工序废气经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经排放筒排放;食堂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2001)表2相关标准后经排放筒高空排放。各排放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颗粒物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五)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漆渣、废油漆桶、涂装废水处理污泥、碳化渣、废活性炭、废抛光液瓶、废羊毛球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本项目建设不改变你公司原有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你公司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38吨/年、0.038吨/年、0.629吨/年、2.632吨/年、0.378吨/年、4.553吨/年的总量指标以内。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东西湖区环保局负责,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查。
武汉汽车 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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