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成行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肖金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8
【案件字号】(2021)鄂96民终12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兴无刘汝梁高健
【审理法官】王兴无刘汝梁高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汉利成行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肖金元;张政;张金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武汉利成行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肖金元张政张金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肖金元张政张金强
【当事人-公司】武汉利成行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微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微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武汉汽车【代理律师】曹微卢训尧
【代理律所】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利成行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肖金元
【被告】张政;张金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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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肖金元明知张金强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将车辆及钥匙交给张金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肖金元在张金强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肖金元与利成行峰培训公司之间签订有《教练车挂靠协议》,利成行峰培训公司应与肖金元在肖金元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肖金元与利成行峰培训公司连带赔偿张政191665.59元并无不当。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利成行峰培训公司的认为其不应当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利成行峰培训公司、肖金元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6元,由武汉利成行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该公司负担4133元,肖金元负担41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9:19: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6日下午,张金强驾驶鄂A××某某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驶往长埫口镇大福村,16时10分左右,当车沿云长线由南向北行至(191KM+350M)与仙桃市长埫口镇田李村通村公路交叉路口时,遇对
向由张政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沿云长线由北向南行至此处后,左转弯驶入长埫口镇田李村通村公路,小型轿车右前部与两轮电动车右后侧相撞,造成张政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2020年9月16日,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金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政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政受伤后,在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34天,共支付医疗费91260.11元。张金强预付张政145000元。2021年1月23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鉴定意见:1.张政需装配国产骨骼式碳纤储能脚小腿假肢,以代偿部分功能,装配价格为贰万捌仟伍佰圆整(28500元),该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叁年(3年),期间需维修保养费用为装配价格的10%。2.张政穿戴假肢需配置带锁硅胶套,价格为捌仟伍佰元整(8500元),带锁硅胶套使用年限为壹年(1年),无需维修费用。3.张政初次装配假肢需住院装配和康复训练时间为20日左右;以后每次更换功能训练的时间为7日左右。4.假肢和带锁硅胶套的更换次数,参照被鉴定人所在地人均寿命。2021年3月25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张政之损失综合评为七级伤残,增加赠偿指数4%(综合系数44%);建议给予后期医疗费12000元左右;误工时间为伤后190天,护理时间为80天,营养60天。张政共支付鉴定费3800元。鄂鄂A××某某“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属肖金元所有,挂靠在利成行峰培训公司,在亚太财保武
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肖金元将车辆交给张金强,张金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依据。张金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政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主次责任比例为7:3。肖金元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金强使用,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利成行峰培训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应与肖金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鄂A鄂A××某某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亚太财保武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亚太财保武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剩余损失的70%由张金强和肖金元按过错责任分担。其余损失由张政自行承担。张政诉请的医疗费91260.11元、后续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20元、误工费22210.22元、护理费9351.67元、小腿假肢装配费用285000元及维修费用28500元、假肢带锁硅胶套费用238000元、鉴定费3800元,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之内,依法予以认定。其诉请的营养费、交通费均过高,分别酌情支持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交通费800元;其诉请的装配假肢误工费,计算时间有误,认可初次装配假肢住院装配和康复训练期间20天误工费2338.47元(42677元/年÷365天×20天);其诉请的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有误,依法支持323012.80元(36706
元/年×20年×0.44);其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其损害程度、自身过错、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12500元;其诉请的装配假肢期间护理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其诉请的电动车损失,酌情支持500元。综上所述,张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33193.27元。由亚太财保武汉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7500元、电动车损失500元,合计120500元。剩余912693.27元的30%即273807.98元由张政自行承担。其余损失638885.29元,酌定由张金强赔偿70%即447219.70元,扣减已付145000元,还应赔偿302219.70元;肖金元赔偿30%即191665.59元,利成行峰培训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一、亚太财保武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政120500元;二、张金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政302219.70元;三、肖金元与利成行峰培训公司连带赔偿张政191665.59元;四、驳回张政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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