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26
【字 号】武办发[2004]12号
【施行日期】2004.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
(武办发〔2004〕12号)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公务用小汽车定编标准管理,规范公务用小汽车配备标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鄂办发〔2003〕5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含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防汛救灾等特殊用途车辆,下同)作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用车配备标准
  副市级(含离退休干部)以上领导干部的配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正局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其他副局级干部每2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
  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市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车1辆;12人以上的,可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以上均含接待用车。
  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5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5人以上的,可增配1辆。
  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委、政府可各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原则上可增配1辆。
  政法机关办案用警务车辆,按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办案工作用车,可参照政法机关办案用车标准配备。
  三、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配车定编标准
  局级(含享受局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可按每5人配备老干用车1辆,5人以上的可按5人的递增倍数配备。
  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配备老干用车1辆;10人以上的,可按10人的递
增倍数配备。
  各级干休所的公务用车,参照同级党政机关的配车标准执行。
  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用车,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四、区级以上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及机关公务用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价格标准
  任实职的正局级现职领导干部,可购买价格在30万元以内的车辆。
  其他局级领导干部可购买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车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般配备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小车。
  六、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管理规定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的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各级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
时,要按定编标准严格审核,将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纳入预算管理。对车辆的购置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市直机关配备小汽车,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按各单位人员构成核定车辆编制,发给定编证明,并统一购置,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购买小汽车。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拨款,单位没有定编证明的不得为其购车,违反规定的要没收其车辆,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市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管理,凡未出示车辆定编证且未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务用车,一律不得为其上牌照,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
  凡违反定编编制和用车标准规定,继续超编制购买或者继续购买、更换超标准公务用车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离退休干部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务用车的货币化改革。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按改革后的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我市制定的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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