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工控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一路83-105号。
法定代表人:沈腊成,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工控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工控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湖北
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偿还武汉工控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费用107521元及利息(以107521为本金,从2019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1513元。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工控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3、2021年4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C1××**、鄂CL××**号车辆,因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故本案暂不能处置。
4、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共计有7套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均为轮候查封,且已办理抵押,故本案暂不能处置。
武汉汽车5、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1年9月18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武汉工控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工控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长 吴公海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杨晓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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