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1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22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红兵胡浩王伟
【审理法官】吴红兵胡浩王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旺明;武汉桥本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旺明武汉桥本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旺明
【当事人-公司】武汉桥本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侯晓
【代理律所】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旺明
【被告】武汉桥本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旺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旺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2:14:55
刘旺明、武汉桥本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22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旺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桥本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某某纱
帽街幸福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桥本敏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旺明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桥本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旺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旺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吴红兵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王 伟
武汉汽车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艺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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