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豪、武汉全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9 
【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6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 
【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任豪;武汉全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张胭脂;任海瑞;易南春;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任豪武汉全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张胭脂任海瑞易南春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任豪张胭脂任海瑞易南春 
【当事人-公司】武汉全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友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友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建友刘华伟 
【代理律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任豪;武汉全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被告】张胭脂;任海瑞;易南春;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受害人任某在为任豪押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张胭脂、任海瑞一审提供了任某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数份证明,一审法院就任某主要收入来源情况向当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结合事故发生前任某的收入状况、证明内容和一审法院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任某生前在农忙时节干自家农活,农闲时间以打零工为生,主要收入来源于打工所得,一审判决认定任某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任某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武汉全芯达公司与任豪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约定,乙方任豪将全资自购的栅栏式货车挂靠甲方武汉全芯达公司经营,甲方以公司名义为乙方办理行驶证、营运证、牌照、行车路单等营运手续。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武汉汽车本院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受害人任某在为任豪押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张胭脂、任海瑞一审提供了任某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数份证明,一审法院就任某主要收入来源情况向当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结合事故发生前任某的收入状况、证明内容和一审法院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任某生前在农忙时节干自家农活,农闲时间以打零工为生,主要收入来源于打工所得,一审判决认定任某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任某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武汉全芯达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武汉全芯达公司与任豪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约定,乙方任豪将全资自购的栅栏式货车挂靠甲方武汉全芯达公司经营,甲方以公司名义为乙方办理行驶证、营运证、牌照、行车路单等营运手续。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适用于对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即车主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道路
运输经营活动,是否缴纳挂靠费、是否为有偿挂靠等均不影响被挂靠人承担责任。据此,一审判决武汉全芯达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与任豪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任豪、武汉全芯达公司、平安保险湖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4元,由上诉人任豪承担1867元,武汉全芯达公司承担2553元,平安保险湖北分公司承担10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19:32:21 
任豪、武汉全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6民终6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运,老河口市张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全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日晖二里49号1栋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桂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友,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17层8-14号房及20-23层8-14号房。
     代表人:张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胭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海瑞。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梅,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南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一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何树坤。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豪、武汉全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全芯达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胭脂、任海瑞、易南春、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汉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任豪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2民初771
号民事判决,改判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事实与理由:死者任某系农村户籍,生前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主要收入来源于农村,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