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15
【字 号】武政[2007]37号
【施行日期】2007.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意见
(武政〔2007〕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优化,汽车产业在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作用越来越明显,2006 年我市各类汽车生产能力已突破 50 万辆,汽车工业产值已突破 350 亿元,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超过 5000 万美元。但是,我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规模与汽车产业的支柱地位还不相适应,将汽车产业优势转化为出口优势是我市外贸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我市被确认为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全市汽车产业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挑战。把握发展机遇,优化结构、注重质量、突出重点,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推动汽车产业走国际化经营道路,是迎接挑战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大做强我市汽车产业的现实选择。“十一五”期间,为支持我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加快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贸易政策》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加快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推动我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设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为核心,以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吴家山台商工业园区等为支撑,合理布局、互为联动的武汉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到 2010 年全市实现整车及零部件出口超过 6 亿美元,初步形成以自主品牌为主、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海外营销网络比较完善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新格局。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着力推进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实现 3 个转变:
  ---推动零部件出口从以劳动和材料密集型的机械类低端产品为主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机电类、电子类产品出口为主转变,出口市场由以售后和维修市场为主向进入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配套链市场转变,提高自主知识产权零部件的出口比重。
武汉汽车
  ---推动汽车整车出口从中小吨位载货汽车及底盘等商用车为主向以轿车、皮卡车等乘用车、商用车并重转变,提高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汽车整车出口比重。
  ---推动汽车出口从单一的产品出口向产品出口与“走出去”相结合、技术出口和资本输出相结合的转变,促进有实力的汽车生产企业在国外设立组装厂,培育我市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术的跨国汽车企业集团。
  二、培育和扶持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增强汽车及零部件出口能力
  (一)设立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 3000万元资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安排 2000 万元资金,并争取省财政和商务部的支持资金,建立规模约 1 亿元人民币的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基地企业扩大出口和服务体系建设。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企业为扩大出口产品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支持汽车行业企业建立公用研发平台、第三方检测和试验机构建设,开展国外市场研究,资助出口企业进行国际经贸合作
与交流活动以及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等;资助或贷款贴息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型出口企业,弥补企业在出口环节中的流动资金不足。配合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作为地方配套资金,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东风汽车集团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其在汉设立全球采购信息中心。依托东风汽车集团整合整车、改装车和零部件出口资源,在扩大卡车、改装车出口的同时,积极推进轿车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发挥其在出口基地中的带动作用。
  (四)吸收一批具备条件且有较强出口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内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入武汉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按国家政策规定,着力培养一批出口额超过 300 万美元的企业,形成基地骨干出口企业。
  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凡符合高新技术产品条件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在享受省机电产品出口奖励政策的同时,享受市高新技术出口奖励政策,即出口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5 分钱。
  (二)加大对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奖励力度。即不分基数内外,不分企业形式,汽车及零
部件每出口 1 万美元奖励 20 元人民币。此项奖金用于奖励出口企业和法人代表各50% 。
  (三)出口额超过 300 万美元且年纳税额进入地方财政部分在 1000 万人民币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企业,5 年内按其市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协调各商业银行对汽车产品出口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料件外汇贷款,增加对重点汽车产品出口企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信贷承诺、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五)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作用。积极鼓励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加工贸易形式在办厂,对企业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办理融资担保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在国家有关扶持资金或在市相关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六)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的改组改造。并购后在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对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相关政策。支持出口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七)积极引进面向全球生产、供应汽车零部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对确能促进我市汽车及
零部件企业进入跨国公司营销体系并扩大出口的项目,在其引进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时给予政策性贷款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降低资本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