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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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武汉朋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79号。
负责人夏诗尧。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8日经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天劳人仲案字***********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4日、2022年9月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
辆及收益类保险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15日到庭,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2775.8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2775.8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军强
审 判 员 陈铁军
武汉汽车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 行 员 潘一铭
代理书记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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