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4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9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红兵
【审理法官】吴红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海涛;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海涛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海涛
【当事人-公司】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虹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李豆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虹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李豆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武汉汽车王志虹李豆豆
【代理律所】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海涛
【被告】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撤销执行质证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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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海涛自2014年11月因患病治愈返岗后,以身体不能适应高强度岗位工作为由,多次要求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按照其白班、不加班、不要求产量的要求尽量安排其至合适的岗位。2019年11月25日,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李海涛至新岗位PU剥皮岗位报到,李海涛未到新岗位报到。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后解除与李海涛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
妥。李海涛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资的问题。李海涛与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12月10日解除,李海涛请求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工资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终奖的问题。李海涛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主张2019年年终奖为14290.50元,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20]第182号仲裁裁决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海涛2019年度年终奖共计14290.50元,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对此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裁决金额。李海涛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主张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补发其2019年年终奖14290.50元,一审法院对于其此项诉请亦予以支持。因此,对李海涛主张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补发其2019年年终奖17654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补助金的问题。因李海涛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未就医疗补助金提出仲裁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李海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海涛负担,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00:43
李海涛、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11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广濑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虹,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豆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海涛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海涛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重新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为60524÷12=5044元/月,并补发2019年12月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工资;3.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补发李海涛2019年年终奖5044元×3.5=17654元;4.如判定为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发李海涛医疗补助金5044×12=60528元。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于2014年11月12日职业健康体检中被查出有病并被湖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肾透明细胞癌。2019年5月28日再次生病住院,与第1次生病相隔有4年半。可认定为第一次医疗期已清零。上诉人于2019年5月28日入院,2019年6月19日出院应重新计算医疗期。上诉人总
工龄超过10年,在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作超过5年,其医疗期应为9个月。2019年5月20日申请调岗,应认定是在医疗期过程中的调岗。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上诉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而解除劳动合同,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上诉人调整的岗位为全数管理岗位,该岗位上诉人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工作期间未出现任何问题,上诉人完全可以胜任该工作,以此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合法。2.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PU剥皮岗位的照片,其并没有完整表述整个工作流程,只是一个停产后的摆拍图片,其没有任何实际的操作流程。也没有任何检测结果,不能认定为没有职业病危害。3.上诉人并未参与内部打人事件,只是对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内部的违纪行为进行实名举报,而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事态扩大化,莫名的安排上诉人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休息不出勤,休息期间视同出勤。2019年11月5日继续安排李海涛休假,2019年11月25日,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上诉人休假至2019年12月1日结束,其安排休假理由及其可笑,并以此为由,在上诉人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未与上诉人协商的情况下进行强行调岗至不能胜任岗位。4.在一审法院认为中,李海涛以身体不适应高强度工作为由,多次要求武汉富
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个调整都是在医疗期期间。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按照白班不加班,不要求产量的要求,尽量安排其合适的工作,其内容不属实,李海涛还是有加班情况,其产量还是有严格要求。5.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根据李海涛要求,安排其从事并不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因素,岗位长达4年以上,期间李海涛并未出现过任何职业病危害相关的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也未出现任何一种可判定为疑似职业病情形。此描述完全是虚假陈述。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职业体检之后,一直对上诉人的检测结果进行隐瞒,同时在上诉人工作场所墙壁上贴有苯和二甲苯危害标识牌。虽然主要是缝皮车间危害,但是,上诉人工作场所与缝皮工作场所处同一处密闭空间,中间未有任何隔挡,也未提供任何个人防护用品,并且公司指示牌明确表述此处有苯,二甲苯危害。同时工作场所具有噪音危害,其打螺丝岗位具有震颤危害。除了专门的鉴定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来判断是否罹患职业病。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单方面认为没有职业病,没有任何依据。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4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依据该条款可发现职业病的鉴定诊断过程
中没有时间限制,职业危害的损伤一直存在。6.上诉人2019年12月5日,向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诊断职业病,显然是为了规避因旷工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而做。首先,上诉人并没有旷工,这个可以以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考勤记录为标准。当时只是与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协商工作岗位调整事宜。而且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出现任何因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描述,只有员工手册中有连续旷工三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一审法庭中并未提及员工手册,对旷工行为也没有确认并出具公示文件,是为一种虚假陈述。但此观点得到了一审法官确认,并视其为主要证据。7.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用于计发医疗补助费的本人月工资标准,应与计发经济补偿金所使用的本人月工
资标准一致。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却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综上,一审法庭判定年终奖激励是3.5个月的基本工资,而支付年终奖14290.5元为三个月基本工资,其中基准是月工资为3810.8元,而真实基准为上一年度全年总工资除以12个月为60524÷12=5044元/月,年终奖为5044×3.5=17654元。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补偿上诉人医疗补助费5044×12=60528元。一审法院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李海涛于2019年12月5日向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诊断职业病,显然是为了规避因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所作故该情形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1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因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因此也无此等风险。只有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有旷工内容,上诉人至今未收有关武
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任何处罚决定书。这只是员工手册内容,而且并未发生效力,也并非法律法规内容。一审法官用公司规定否定了劳动法的规定,应视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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