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7
【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丹刘忠陈小萍
【审理法官】肖丹刘忠陈小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涛;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
【当事人】王涛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
【当事人-个人】王涛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
【代理律师/律所】田专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
武汉汽车【代理律师/律所】田专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专
【代理律所】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涛
【被告】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
【权责关键词】合法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市客管处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
称、;(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上诉人市客管处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系针对上诉人王涛要求公开“出租车企业向财政局或客管处历年上缴政府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缴费明细”的申请作出。被上诉人市客管处根据该申请,将其获取和保存仅有的2012年至2014年盛源公司上缴的经营权出让金数额向其公开并作出了答复,该被诉行为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亦满足了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同时,被上诉人在经过检索后,发现2011年以前企业缴纳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明细资料失缺,并将该情况在答复中一并进行了说明,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因尚需核实信息延长了答复的期限后,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的被诉行为程序合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涛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涛
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2:58:2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日王涛向市客管处递交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分别为:一、关于2013年“刹车门”政府置换车辆补贴资金的减免补贴金额具体实施情况:1、置换车辆车号鄂A×××××更新时出租车二手车回购通知单及实际金额信息,2、鄂A×××××更新时的补贴信息(如:车辆购置税、天然气补贴、牌证费用等信息);二、武汉市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向财政局或客管处历年上缴政府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缴费明细。针对王涛提出的上述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客管处分别进行了处理。2019年9月26日市客管处向王涛针对其第一份申请公开事项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一、你申请公开2013年鄂A×××××出租车更新时二手车回购通知单及实际金额信息。在2013年更新车辆实际操作中,出租汽车企业将旧车交付汽车厂家,汽车厂家根据旧车实际交付的时间测算车辆折旧费,并向出租汽车企业下达二手车回购通知单。现将鄂A×××××号出租车更新时的二手车回购通知单(复印件)提供给你。二、你申请公开鄂A×××××(新车鄂A×××××)更新时的补贴信息。2013年鄂A×××××号
出租车更新时,有关补贴如下:车辆购置附加税3762元,燃气设备改装费3154元,牌证费125元,照相费20元,计价器等设备拆装费185元。”2019年9月27日市客管处向王涛作出《关于延长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的通知》,告知因尚在核实相关信息过程中,将对其申请公开“出租车企业向市财政局或客管处历年上缴政府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缴费明细”的事项延期至10月28日前答复。市客管处经过对相关信息的检索,于2019年10月30日向王涛作出并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对王涛答复如下:“经查阅我处现有档案材料,2011年以前企业缴纳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明细资料失缺,现将2012年至2014年你承包车辆所属的盛源公司上缴的经营权出让金数额提供给你。附:《盛源公司2012年至2014年有偿出让金缴纳明细》。”王涛不服市客管处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前述答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因本案中王涛仅对市客管处2019年10月30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该答复系针对“出租车企业向市财政局或客管处历年上缴政府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缴费明细”的申请公开事项作出,本案仅审查该部分答复内容的合法性。市客管处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客管处对王涛2019年9月2日提交的“出租车企业向市财政局或客管处历年上缴政府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缴费明细”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具
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客管处于2019年9月27日向王涛作出并送达《关于延长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的通知》,于2019年10月30日向王涛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虽答复时间晚于《关于延长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的通知》中告知的期限,但实际作出答复的时间仍然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客观存在是行政机关进行公开的前提,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应当尊重客观事实的状况,而不能通过其他证据及相关规定进行推定。从王涛2019年9月2日向市客管处申请公开内容描述来看,其申请公开盛源公司向财政局或客管处历年上缴政府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缴费明细,市客管处经过检索,经延期程序后于2019年10月30日向王涛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了检索的结果为2011年以前企业缴纳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明细资料失缺,仅保存有2012年至2014年盛源公司上缴的经营权出让金数额,并将2012年至2014年该公司上缴的经营权出让金数额提供给王涛。市客管处已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且回复程序合法。王涛以相关证据及规定来推定认为市客管处未充分履行公开职责的观点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原审查明事实中认为被上诉人的检索结果为2011年以前企业缴纳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明细资料失缺,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并未举证加以证明,仅口头陈述上诉人不认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应认定其证据不足。二、不依申请给予答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在其行政职权中获取并制作、掌握了的政府信息,其以信息缺失为由拒绝公开,违反了《条例》第五条等的规定。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行初193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