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光、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8 
武汉汽车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33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红兵 
【审理法官】吴红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袁伟光;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袁伟光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袁伟光 
【当事人-公司】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灵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灵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灵 
【代理律所】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袁伟光 
【被告】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解除与袁伟光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解除与袁伟光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施行的《比亚迪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考核细则》等规章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未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已查明事实,袁伟光入职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时,签订了《劳动合同》,签署了《比亚迪新员工入职声明文档》(包含A.应聘承诺书
、E.新录用员工考核管理规定、F.比亚迪公司规章制度公示及签收确认书等)、《规章制度公示及签收确认表》等相关文件。上述事实表明,袁伟光已知悉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并承诺遵守此制度。袁伟光违反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的《比亚迪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考核细则》等规章制度,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依据《比亚迪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考核细则》的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消当月表现奖或绩效奖金的处理符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袁伟光主张其与张艳琴之间的矛盾仅为谩骂、拉扯,不属于打架行为,其行为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袁伟光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且袁伟光的上述主张亦与一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解除与袁伟光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袁伟光要求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4845.24元、支付扣除的绩效奖1457.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袁伟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袁伟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8:58:41 
袁伟光、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1民终33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伟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灵,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临空产业园天湖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广,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伟光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7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袁伟光的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707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袁伟光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袁伟光是否存在打架行为是本案的核心,但一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判决仅依据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就草率认定了上诉人袁伟光打架的事实,而对上诉人袁伟光提供的关于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曾将袁伟光与张艳琴之间的矛盾描述为谩骂、拉扯的证据避而不谈,没有对袁伟光是否存在打架的行为进行评价。二、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在调查涉案事件过程中违反了《比亚迪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考核细则》的规定,且申请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的《处罚建议申请表》未送达给上诉人袁伟光,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据此《处罚建议申请表》解除与上诉人袁伟光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比亚迪公司员工日
常行为考核细则》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一审判决对以上事实未予查明。三、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由于上诉人袁伟光不存在打架行为,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上诉人袁伟光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比亚迪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考核细则》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845.24元(6211.31元/月×2个月×2倍),并补发8月份的绩效奖1457.5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袁伟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4845.24元;2.判令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6日期间因四级处罚扣除的绩效奖1457.5元;3.本案诉讼费由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8日袁伟光入职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第十九事业部品质科从事管理工作,岗位为IQC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月基本工资为5300元。(基
本工资即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后可获得的劳动报酬;其中,加班费以及缺勤工资计算的基数均为基本工资+绩效奖)。绩效工资经考核后按月随工资发放。袁伟光入职当日按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的要求签订了应聘承诺书、劳动合同签订及签收,新录用员工考核管理规定、比亚迪公司规章制度公示及签收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比亚迪公司规章制度公示及签收确认书中注明,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规定已经在公司0A上发布进行公示及在公司公告栏上张贴进行公示,我确认已浏览以上制度规定且知悉其内容,并承诺遵守此制度。袁伟光入职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后,其工资和绩效奖金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袁伟光个人的银行账户,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为袁伟光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20年8月18日,因工作原因袁伟光与下属张艳琴产生矛盾,张艳琴到袁伟光办公室理论时,双方发生口角,被质检科主管陈纯真叫到办公室外,双方在办公室外的走廊上发生肢体冲突。2020年8月24日袁伟光所在的工作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申请表,根据《比亚迪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考核细则》6.4.9.6规定,在公司范围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一律予以四级处罚。同日,该处理结果通知了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并征得工会的同意。2020年8月26日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向袁伟光发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袁伟光拒绝在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名。完成公司工作
交接后,2020年9月2日袁伟光领取8月份的工资和离职证明后离开武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