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汽车销售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汽车品牌经销合作意向书
签订地点:杭州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XXXXXXXX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汽车经销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前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
一、品牌经销授权申请及款项办理条款
1.乙方承诺如实填写《吉利汽车品牌经销商加盟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于
XXXX 年 X 月 X 日前向甲方交纳 20 万元的加盟保证金。若乙方的《申请书》获得甲方批准,乙方的加盟保证金 20 万元转为品牌经销保证金;品牌经销保证金按甲方《吉利汽车品牌商务政策》执行,若乙方的《申请书》未获得甲方批准 ,则甲方全额退回乙方所交纳的加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应于《申请书》获得甲方批准之日起的 7 个自然日之内,将首批货款 XXX 万元汇入甲方账户,以款到甲方账户为准。若乙方未按承诺时间办理首批货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授权,并不予退回加盟保证金。
3.甲方授权乙方吉利汽车品牌 SC7、SC5-RV、金刚、金鹰CROSS产品,授权商圈为 XX 省 XX 市;乙方承诺:首次提车共计 60 辆,前三个月提车每月不低于 8 辆,终端累计实现每月不低于 10 辆,另乙方保证最低库存 30 辆,如果无法达成约定的销售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每月约定提车量见下表:
试销期 | 10月 | 11 月 | 12 月 | 累计 | 最低库存 | |
授权 产品 | SC7 | 15 | 4 | 2 | 21 | 10 |
SC5-RV | 15 | 4 | 2 | 21 | 5 | |
金刚 | 15 | 4 | 2 | 21 | 10 | |
金鹰CROSS | 15 | 4 | 2 | 21 | 5 | |
合计 | 60 | 16 | 8 | 84 | 30 | |
二、网点建设
1.乙方承诺为吉利汽车品牌建设 X 店,具体选址在 ,其中展厅面积不低于 X 平方米,服务站面积不低于 X 平方米(专营店不涉及此项)。乙方愿意就建设品牌销售店事宜,严格按照吉利汽车品牌履行相关手续,同时按照《吉利汽车渠道空间识别系统》建设品牌销售店,并计划于 年 月 日前完成。
2. 吉利汽车品牌销售店建设完毕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派员赴现场进行验收,如果乙方未能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将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乙方若超出整改期限仍通不过甲方验收,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作意向书,且对乙方为建设吉利汽车品牌销售店所付出的任何投资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3. 乙方承诺开业前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并在甲方的指导下完成相关员工的业务培训。
三.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协商制定符合当地市场情况的上市推广方案,甲方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四.合作意向书终止条件:
1. 本协议到期。
2. 乙方试销期已满,且达到甲方要求,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
3.乙方未遵守《2014年吉利汽车品牌商务政策》或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其他约定事项:
1.本意向协议未经双方事先达成书面协议,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不得转让。
2.双方因故未签《买卖合同》,甲方确认乙方已解决好库存车和当地售后服务问题,遵守保密制度和确实无扰乱市场行为后,甲方予以退还乙方保证金和相关款项。
3.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由甲乙双方用书面形式做出。
4.解决纠纷的方式: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5.本协议的附件为《2014年吉利汽车品牌商务政策》,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确认收到上述附件。
六.协议期: 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协议期限最长为三个月)。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住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6610 8413 9310 001 银行帐号:
合同签署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