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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9日凌晨01时36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沙太路金洲第二工业区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受伤、摩托车驾车人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陈浩华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大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交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勘
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江淮汽车货车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皖K62716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江淮牌,车辆识别代码:LJ11R9DE0B3210888,注册日期:2011年05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5月30日,道路运输证号:341225215139,状态:营运,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0日。依据阜南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买卖合同,车辆所有人是张振军,挂靠在阜南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经营。家庭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公桥乡阮城村前楼队60号。该车核定载质量9505kg,载客3人,事发时未载货,实载1人。
  货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中心支公司,保单号:AHEFFY1CTP17B013075A(交强险)、AHEFFY1Y1417B0130
89P(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经查,该车近两年来共有1次交通违法记录,已经接受处理。
  2、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该车实际支配人及使用人:韦有龙,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同德乡楞村村冷水屯1号,该车未购买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
  1、皖K62716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何万杰,住址:广西桂平市南木镇桂塘村学堂屯62号,身份证号: ,持B2、E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05月18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18日,状态:正常,其同时持有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至2023年08月14日。
  2、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车人:韦有龙,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同德乡楞村村冷水屯1号,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韦有龙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检验鉴定情况
  1、2017年12月09日4时,何万杰到案后,交警部门委托技术部门采集其血液进行酒精检验、常见筛查检验,得到如下意见:送检的何万杰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0mg/100ml,无含。
  2、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皖K62716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检测,得到如下意见: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四)货车入户和年审情况
  经查,皖K62716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于2011年5月10日通过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车辆查验入户,车辆所有人张振军,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0日。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对该车办理入户和年审,已依法依规履行了工作职责。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7年12月09日1时36分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南往虎门南栅方向,北往虎门镇镇政府方向,平直沥青路面。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皖K62716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头朝东(往金洲第二工业区方向)方向,车尾朝西(往金洲村方向)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