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法规名称】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颁布机构】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41.07.3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效力说明】 
   
 
【正文】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序 言
  一九一九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出版曾在澄清与简化对外贸易实务方面起过不少作用,并得到世界各国买卖双方的广泛承认和使用。但自该定义出版以后,贸易习惯已有很多变化,因而在一九四○年举行的第二十七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强烈要求对它作进一步的修订与澄清,认为这对帮助对外贸易商处理业务是必要的。
  兹推荐《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一九四一年修正本》供进口和出口商人共同使用。此项修正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方与卖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鉴于一九一九年以来贸易习惯和手续的演变,这次修正的定义中包括了卖方和买方的一些新的责任,并且在许多方面,对原有责任的解释也比一九一九年定义的解释清楚一些,这些修改对卖方和买方都是有益的。广泛接受这次修订的定义,将导致对外贸易手续的标准化,并避免许多误解。
  卖方和买方采用此修正的定义,将使各有关当事人对其责任和权利更加明确。
注意要点
  1.由于世界各地有很多机构都分别提出了对外贸易定义,而很多国家的法院对这些定义各有不同的解释,所以由卖方和买方一致同意他们所订的合同以《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一九四一年修正本》为准,并接受《定义》所列各点,这是很有必要的。
  2.除下列对外贸易的术语外,还有一些有时使用的术语,如港口交货(Free Harbor),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佣金(C.I.F.&C),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利息(C.I.F.&I.),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佣金、利息((C.I.F.C.&I.),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并卸到岸上(C.I.F.Landed),以及其他。除非事先已经准确地理解它们的确切含义,这些术语都不宜使用。想借用本《定义》所列术语的解释去阐述其他术语是不明智的,因此,只要有可能,就应援用已经在这里下了定义的术语。
  3.在报价或合同中,使用容易被误解的缩写是不明智的。
  4.在报价中,应避免使用常见的“英担”(Hundredweight)或“吨”(Ton)。因为一英担可以是短吨的100磅或长吨的112磅,一吨可以是2,000磅的短吨或2,204.6磅的公吨,也可以是2,204磅的长吨,所以在报价和售货确认书中,对“英担”或“吨”要明确表示它所代表的实际重量,同样,关于数量、重量、体积、长度或面积等单位也应该经双方一致同意作出明
确的说明。
  5.如货物需经检验或需要检验证书,则双方事先应协议明确该费用由卖方或由买方负担。
  6.除另有协议外,卖方应负担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到达买方必须负责随后运送事宜的地点为止。
  7.合同中还有很多组成部分不属于对外贸易定义的范围,因此,在本《定义》中未予述及。对此,双方应在磋商合同时另行议定,对于所谓“惯常的”做法尤应如此。
  价格术语定义
  ()产地交货EX(POINT OF ORIGIN)“制造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等(指定产地)EX FACTORY”,“EX MILL”,“EX MINE”,“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named point of origin)
  按此术语,所报价格仅适用于原产地交货,卖方同意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双方商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承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直至买方应负责提货时为止。
  (2)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在货物按规定日期或期限内送抵约定地点并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应立即受领。
  (2)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从买方应负责受领货物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支付因领取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的全部费用。
  ()FOB(FREE ON BOARD)
  注:为充分了解在各种F.O.B.价格术语下相应的责任和权利,买卖双方不仅应考虑本定义,还须明了本节附录的“有关各种F.O.B.价格术语的注解”。
  (Ⅱ—A)“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point of departure)
  按此术语,所报的价格仅适用于:在内陆装运地点,由卖方安排并将货物装于火车、卡车、驳船、拖船、飞机或其他供运输用的载运工具之上。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将货物装在载运工具上,或提交内陆承运人装运。
  (2)提供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注明运费到付。
  (3)承担货物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直至货物在装运地被装上载运工具,并取得承运人出具的清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为止。
  (4)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负责货物自内陆装货地点装运后的一切运送事宜,并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2)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承担在指定的内陆起运地点装运后所发生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4)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各种证件的全部费用。
  (Ⅱ—B)“在内陆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
IGHT PREPAID TO namedplint of exportation按引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把货物运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输费用,并预付至出口地点的运费。卖方在内陆指定起运地点取得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卡车报价  (1)承担(Ⅱ—A)项下规定的卖方责任,但其中第(2)点除外。卖方必须提供清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并预付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
  买方责任:
  (1)承担(Ⅱ—A)项下规定的买方责任,但无须支付从装货地点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
  (Ⅱ—C)“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物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但注明运费到付,并将由卖方在价金内减除。卖方在指定内陆起运地点取得清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承担(Ⅱ—A)项下规定的卖方责任,但运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应在发票中减除。
  买方责任:
  (1)承担(Ⅱ—A)项下规定的买方责任,但要负责支付卖方已减除的由内陆装运地点到指定地点的运费。
  (Ⅱ—D)“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export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的价格,包括将货物运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输费用,并承担直至上述
地点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将货物装在载运工具上,或交给内陆承运人装运。
  (2)提供清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并支付由装运地点至指定出口地点的一切运输费用。
  (3)承担货物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装于内陆载运工具上的货物抵达指定出口地点为止。
  (4)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承担货物在出口地点内陆载运工具上时起的全部运转责任。
  (2)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承担从装于内陆载运工具上的货物抵达指定出口地点时起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4)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各种证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Ⅱ—E)“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port of shipment)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由买方提供或为买方提供的海洋轮船上的全部费用。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支付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实际装载于买方提供的或为买方提供的轮船上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提供清洁的轮船收据或已装船提单。
  (3)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4)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将船名、开航日期、装船泊位及交货时间明确地通知卖方。
  (2)当卖方已将货物交由买方控制,但由于买方指定轮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或不能装货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全部风险,由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