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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车辆被骗是汽车租赁的最大伤痛
“汽车租赁”被视为汽车租赁经营的第一大风险,曾有媒体在百度上随机搜索了当地16家汽车租赁企业,其中14家企业承认租赁车辆被骗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统计,该省经济案件中汽车租赁案占一半以上,仅2007年前10个月,该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汽车租赁犯罪案件120多件。据北京市公安局不完全数据统计,2002至2006年期间,警方共受理此类案件近300起。湖北省公安厅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6年10月破获汽车租赁合同案件哈弗初恋 汽车120余起,涉案车辆达650余辆,案值近7500万元。自2003年至2007年,郑州警方共受理汽车租赁案近300起。2007年末至2008年末,大连市发生租赁汽车被骗、盗抢案件27起、涉案车辆44辆、案值624万元。公安部门受理、立案有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更多的案件虽然发生,但不在此统计之列,上述数据只是众多的汽车租赁案件中的冰山一角。
从收集的资料了解到,各地被骗租赁车辆占租赁车辆总数的比例最高16%,最低2%,如果从
简单的数学平均看,车辆被骗率已超过汽车租赁的平均利润率,骗车已成汽车租赁企的最大伤痛。对于汽车租赁猖獗的问题,2007年、2009年公安部2次发布关于汽车租赁的预警,各级公安部门也发布类似通告,提醒汽车租赁企业注意防范,有些地方甚至专门成立处理汽车租赁案的机构,比如西安公安局公交分局成立了汽车租赁行业警务室。同时汽车租赁行业也积极采取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南京市全市约六十家汽车租赁公司已通过网络结成防联盟,重庆汽车租赁企业自发成立重庆市汽车租赁行业治安保卫委员会。虽然汽车租赁问题已为各部门所重视,汽车租赁企业防范能力也有提高,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但租赁车辆被骗并未呈现受到抑制的趋势,我国汽车租赁行业正在承受着租赁车辆被骗这一伤痛的煎熬。菏泽交警网违章查询
二、租赁车辆被第三方非法占有是汽车租赁猖獗的根源
以下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关于汽车租赁的报道:
●上海。2005年5个犯罪团伙连续25家租赁公司的车辆110辆,涉案金额达2500余万元,所骗车辆被转卖、抵押。2006年200多辆车被骗,以高押金低租金的方式变相抵押给他人,涉案车总价值4000万至5000万元。2009年4月虹口警方破获一起3名男子将租赁来
的近20辆车转手抵押给他人卷走抵押款的案件,涉案金额约300万元。20102020广州车展年5月南宁发生以高额租金骗取车主车辆、低租金骗取租车人高额保证金的汽车租赁,被骗车辆1700辆,涉案金额1.8亿元。
●北京。2006年至2007年期间,温某将租赁的22辆车、总价值为300余万元的车辆抵押,获得赃款120余万元。2007年王某用本人的身份证先后在北京各大汽车租赁公司租25辆、价值700万元的中高档汽车,抵押后将赃款挥霍。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期间,张某、杨某将租赁的20余辆车辆非法低价销售。2009年北京市交管局一名交警骗租91辆、价值1000多万的高档车,将大部分车辆抵押给公司或借贷人。
●重庆。东风x52005年罪犯李小华租赁车辆100多台,并将这些车辆典当、抵押。2008年2犯罪分子共同80多辆租赁车辆并转卖、抵押。2009年份罪分子杨飞并典当、抵押66辆租赁车。
●郑州。2008年多个租赁公司400多辆车被骗并被非法抵押给郑州市下辖的新密、新郑等当地非法钱庄,涉案高达7000佳美余万元。2009年春节期间,罪犯王涛骗租63辆,案值600万元以上车辆,这些车辆在抵押给非法钱庄换取贷款。
●厦门。2008年,成军(化名)向厦门多个车行承租近80辆车后失踪,后经查,他租的车都抵押给借钱给他“做生意”的亲友。
●长春。2005交通规则大全年9月至2008年8月期间,一个叫王雪松的人先后从长春市16家汽车租赁公司骗租了112台轿车,将这些车以低价抵押给个人和典当公司,涉案金额1215万元。
从这些报道可以看出,与其它不同,犯罪分子的目的不是直接占有被骗物品,而是通过非法变卖、抵押、典当被骗车辆等方式销赃。确实,到目前为止,尚未听说那个分子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用车。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贪图经济利益(盗抢车辆交易价格低于合法交易价格)非法受让(购买、接受典当或抵押)被骗租赁车辆,是汽车租赁的原动力。事实上非法受让机动车已经成为滋生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的温床,有些地方甚至由此衍生出机动车辆盗抢、销脏的产业链,犯罪分子可以按照购车人的要求,盗窃指定车型的机动车,在很短的时间内直接或改变、颜、变造相关手续后销售、典当、抵押给第三方。这类犯罪活动已严重干扰经济建设、破坏社会秩序。
三、多数购买被骗租赁车辆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遏制犯罪从源头抓起,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布司法解释,认定虽未直接盗窃、抢劫、机动车,但在明知的情况下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涉案车辆或者用其抵债,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内容参见《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2007年在第二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上,祝二军法官就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说明:“买卖”, 既包括购买行为,也包括出卖行为,有时候被盗抢的机动车经历了多次买卖,但是,只要是被盗抢的机动车,无论被买卖多少次,行为人均涉嫌构成犯罪。“典当”,包括行为人将被盗抢的机动车交付典当公司用于典当的行为,也包括典当公司接受被盗抢的机动车的行为。“拍卖”,包括行为人将被盗抢的机动车交付拍卖公司用于拍卖的行为,也包括拍卖公司接受被盗抢的机动车进行拍卖的行为。“抵押”,包括将被盗抢的机动车交付抵押和接受抵押的行为。“用其抵债”,包括将被盗抢的机动车交付用于抵偿债务和接受其抵偿债务的行为。“明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被盗抢的机动车,标准有两条,即:(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
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其中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主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与此对照,可以说多数购买被骗租赁车辆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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