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采暖季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20
【字 号】冀发改能价〔2021〕1612号
【施行日期】2021.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采暖季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河北分公司、中石化河北天然气销售中心、中海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天然气企业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又进入冬季取暖期,天然气作为基础产品,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各地、天然气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确保今冬采暖季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保障人民众温暖过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天然气上游企业要严格落实城乡“煤改气”采暖用气和居民日常生活用气一律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政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的政策;上游气源企业要积极筹措资源,与下游企业足额签定用气合同,不得以居民气量不足等名义擅自限供、停供、减供或提高价格,要确保居民用气充足供应价格稳定。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协调督促燃气企业提高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拥有天然气资源的重点企业积极发挥主渠道平抑物价作用,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相关价格政策,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做到守法经营。天然气有关企业要定期将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天然气保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协调,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反馈,对上下游企业在气量核定和价格政策方面的分岐要积极协调解决。对去年政府已实施补贴范围内的农村煤改气用气量,上游气源企业应先按居民气价统一结算,超过政府补贴范围气量协商解决,采暖季结束后多退少补。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政策的严肃性,对利用垄断地位擅自涨价、限供、停供、减供等行为严厉查处,确保国家和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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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