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
第⼋章反垄断法
主要内容:
⼀、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三、对滥⽤市场⽀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四、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五、对滥⽤⾏政权⼒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
六、反垄断法的实施
新闻视频
2014年8⽉20⽇,发改委对住友、⽮崎、精⼯、电装、NTN和捷太格特等12家⽇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因价格垄断⾏为处罚12.35亿元。
反垄断调查与处罚
1. 2013年3⽉19⽇,发改委对茅台和五粮液因对旗下经销商下发“最低限价令”⽽开出了4.49亿元的罚单。
b112. 2013年8⽉7⽇,发改委对美赞⾂、多美滋、合⽣元、雅培、富仕兰和恒天然等6家奶粉企业因存在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价格控制处罚6.69亿元。
3. 2014年8⽉13⽇,湖北省物价局通报了武汉4家宝马4S店协商统⼀收取PDI检测费(俗称新车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对4家宝马经销商给予⾏政处罚,总⾦额达162.67万元。这是今年汽车⾏业反垄断调查以来,对汽车经销企业开出的第⼀张罚单。
4. 2015年11⽉5⽇,国家发展与改⾰委员会在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反垄断
法》实施以来,发改委共查处⾏政垄断案件6起,分别对河北省交通厅、⼭东省交通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四川省卫计委、浙江省卫计委等政府部门实施的地⽅保护、指定交易、强制交易、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违反《反垄断法》的⾏为进⾏了依法纠正。
5.商务部对百视通和微软实施反垄断处罚
商务部查明,百视通与微软2013年9⽉在上海⾃贸试验区设⽴合营企业百家合,经营者集中到达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未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两公司分别被罚20万元。《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达到⼀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为,需要先向商务部进⾏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的是预防垄断⾏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汽车领域反垄断指南有望出台
据报道,⾃2014年宝马经销商遭到反垄断处罚以来,克莱斯勒、奥迪、奔驰等整车企业以及部分经销商也相继收到了反垄断罚单。同时,住友等12家⽇系汽车零部件企业也因垄断⾏为受到处罚。据统计,⽬前我国在汽车领域开的罚单累计⾦额已经⾼达近20亿元。酝酿已久的汽车领域反垄断指南有望破冰,初稿已提交国务院相关部门。
相关概念
垄断与垄断⾏为
(1)垄断(monopoly):各国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过程中进⾏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为或状态。
(2)垄断⾏为: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为。
垄断的类型
按垄断产⽣的原因或⽣成⽅式: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政性垄断、⾃然垄断、竞争性垄断、
经济性垄断:市场主体通过⾃⾝的实⼒设置市场进⼊障碍⽽形成的垄断。法律规制?国家垄断(Government monopoly):国
家对某些产业进⾏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如烟草专卖、盐业专卖、城市污⽔处理服务等。法律允许?⾏政性垄断:政府⾏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障碍⽽形成的垄断。法律规制
⾃然垄断:由于市场的⾃然条件原因⽽形成的垄断经营。区分不同情况
⾃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
⽤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如果某个⾏业内的主要产品,由单⼀企业⽣产所付出的成本,⼩于由很多企业⽣产所付出成本的总和,这个⾏业就是⾃然垄断⾏业。换句话说,如果这个⾏业内只由⼀个或少数⼏个企业经营,⽐由很多企业经营更能降低成本,更有经济效率,那么,这种“⾃然垄断”是被市场经济法则所允许的。如⽔、电、⽓、电信、铁路、航空等⾏业。
垄断的类型
按垄断表现形式或控制市场的情况:独家垄断(独占)、寡头垄断(寡占)、联合垄断
独占垄断:市场上只有⼀家企业,对⽣产、价格实⾏排他性控制(exclusive monopoly )
寡头垄断oligarchy [??l?gɑ:ki] monopoly或Oligopoly [??l?'g?p?l?] :市场上的企业为
数不多,但他们之间存在竞争。
联合垄断:多个相互竞争的企业通过明⽰、默⽰限制竞争协议或共同⼀致的⾏为,联合控制某个市场。(joint monopoly)
⼆、我国反垄断法概述
1、⽴法⽬的:保护竞争,追求社会效益。反垄断法既保护社会整体效益,也保护企业个体效益,但当两者相冲突时,反垄断法选择的是前者。(e.g.适⽤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第⼀条为了预防和制⽌垄断⾏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经济运⾏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适⽤范围
空间范围: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为和对境内市场竞争产⽣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为。
主体范围: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从事商品⽣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然⼈、法⼈和其他组织。
相关市场:经营者在⼀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需要考虑产品市场范围、地域市场范围和时间市场范围。
产品市场:指⼀种产品或可以相互替代的⼀组产品的范围
时间市场:指在相应的产品市场内的商品或服务所能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
地域市场:指⽣产或销售相同或同类产品的地域,是在相应的产品市场内商品和服务所能展开竞争的空间范围。
3、反垄断法的适⽤除外
(1)知识产权适⽤除外(第55条)
(2)农业产业适⽤除外(第56条)
知识产权适⽤除外
第五⼗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法规规定⾏使知识产权的⾏为,不适⽤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为,适⽤本法。
—交叉许可
—联营协议
—回授要求
—限制地域
—限制使⽤范围
—限制数量
—不质疑条款(对转让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不竞争条款
—搭售
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的反竞争效果
交叉许可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限制竞争的效果,尤其是当这样的协议被⽤作⼀种明显的实现固定价格、分配市场和顾客的机制时,就会对竞争产⽣严重的妨碍作⽤,从⽽触犯反垄断法。
具有市场⽀配⼒的实体之间订⽴的联营协议若排除他⼈参加,致使被排除的企业失去在采⽤被许可技术的产品市场上进⾏有效竞争的能⼒;若联营的实体经过合作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配⼒;若⼀项联营协议导致减少参与者进⾏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从⽽产⽣妨碍创新的后果,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了反垄断法。
农业产业适⽤除外
第五⼗六条农业⽣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产、加⼯、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为,不适⽤本法。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为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为包括: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市场⽀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奔驰s600报价
第⼋条⾏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政权⼒,排除、限制竞争。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现代商务车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主体(独⽴性既表现为法律地位上的独⽴性,也表现
为经济决策上的独⽴性)
2、主观⽅⾯:存在共谋
3、客观⽅⾯:作出了限制竞争的决议或者实施了限制竞争的⾏为
4、客体:在客观上限制或损害了竞争
垄断协议的类型
横向垄断协议/⽔平垄断协议Horizontal Restraint Agreement (适⽤本⾝违法原则)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环节的、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共同
决定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所订⽴的协议。有些
⾏业协会通过“⾏业⾃律”⾏为来限制竞争,以⾏业协会决议的形式限制价格竞争,
也属于联合限制竞争⾏为的⼀种表现形式。(e.g. ⽅便⾯集体涨价事件)
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第13条第1款)
禁⽌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下列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价格竞争协议)price fixing
(2)限制商品的⽣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市场供应协议)production controls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市场划分协议)market allocation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technology controls ?(5)联合抵制
交易;(联合抵制协
议:是指企业共同阻碍进⼊市场或者排挤竞争对⼿的⾏为。)boycotts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称垂直垄断协议Vertical Restraint Agreement (适⽤合理原则):是指处于不同的⽣产经营阶段,相互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的协议,如电视机的⽣产商和电视机的销售商之间订⽴的协议。
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第14条)
禁⽌经营者与交易相对⼈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形式上违法的垄断协议,由于其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利益,因⽽不再适⽤反垄断法禁⽌性规定的法律制度。
这并不是说被豁免的垄断⾏为对竞争没有危害,⽽是说其对社会带来的利益⾜以抵消或超过其反竞争的危害。
被豁免的垄断协议(第⼗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适⽤
本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专业化分⼯的;(三)为提⾼中⼩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经营者竞争⼒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夏季养车(五)因经济不景⽓,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产明显过剩的;昊锐1.8t油耗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思考题
2000年1⽉⾄2010年2⽉,⽇⽴、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崎、古河、住友等⼋家⽇本汽车零部件⽣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本频繁进⾏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于本⽥、丰⽥、⽇产、铃⽊、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
请问:⼋家企业达成的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是否适⽤于该协议?
案例1
2012年以来,⼀汽-⼤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奥迪销售事业部多次组织湖北省区域内的湖北⿍杰、华星汉迪、湖北中基、湖北奥泽、武汉奥龙、武汉奥嘉、襄阳东富、宜昌奥龙、黄⽯奥龙、⼗堰
奥龙等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的垄断协议;以召集经销商签订《武汉地区奥迪限价表》、《华中⼩区价格⽅案保证书》等形式组织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垄断协议。
2013年以来,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奥迪经销商除了参与⼀汽-⼤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上述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协议外,还通过签订《武汉经销商同盟价格表》、会议纪要等形式,达成并实施了整车销售的价格垄断协议。
请问:⼀汽⼤众与经销商达成的协议是何性质的垄断协议?经销商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是何性质的垄断协议?实施这些协议的后果是什么?
涉案价格垄断协议的危害后果
⼀汽⼤众与经销商签订的垄断协议,其⽬的在于控制经销商对第三⼈转售的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剥夺、⼲预了下游经营者的定价权,抬⾼了整车和备件的销售价格,排除、限制了整车和备件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上述⾏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违法⾏为。10家湖北省内奥迪经销商的⾏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违法⾏为。
案例2
某国际啤酒公司在上海市场上销售啤酒时与其⼀级经销商所签订的分销协议中包括下列条款:
(1)要求经销商严格执⾏该国际啤酒公司的统⼀价格政策;
(2)经销商不得寻求在指定的“区域”之外发展任何该品牌啤酒的客户、建⽴分⽀机构或设⽴经销站,未经该国际啤酒公司的批准,经销商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出售该品牌啤酒;(3)未经该国际啤酒公司书⾯同意,经销商不得经销任何其他品牌的啤酒。
问题:
该国际啤酒公司同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可能涉及哪些垄断⾏为?
分析
本案该国际啤酒公司同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类型的纵向限制⾏为,包括:(1)纵向转售价格约束;(2)禁⽌竞业条款;(3)供应商对经销商的销售区域限制。
纵向转售价格约束(分析)
*纵向转售价格约束⼀般分为两种情况:①供应商向经销商固定转售价格,或者规定最低转售价格;②供应商向销售商规定最⾼转售价格和推荐转售价格。
*针对情况①,反垄断机构会⽴即判定此类价格约束⾏为违法,⽽⽆须进⼀步审查该⾏为到底对竞争产⽣了何种程度的破坏,以及是否可能促进竞争,即适⽤“本⾝违法”原则。原因是纵向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制最低价格会导致经销商之间的竞争⼤⼤降低,甚⾄会消除⼀个商品的品牌间竞争,且这种⾏为有利于供销商或者销售商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针对情况②,应当适⽤“合理原则”,具体考察此类价格规定会对竞争产⽣什么影响。
因为最⾼转售价格可以限制销售商的涨价幅度,有利于消费者,且不影响销售商在最⾼转售价格和出⼚价之间展开竞争;推荐转售价格对于经销商来说不具有约束⼒。
但应注意,如果供应商在相关市场占有优势地位,供应商的上述⾏为②也可能损害竞争,因为供应商的最⾼转售价格和推荐价格可能成为销售商转售商品时的重要定价参考,⽽且极有可能得到经销商的遵守,其效果就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格,且供应商的此种⾏为也可能促进供应商之间的横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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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违法⾏为,处上⼀年度销售额l%以上10%以下的,并没收违法所得;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
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案例回放
2013年8⽉7⽇,国家发改委对合⽣元多美滋、美赞⾂、惠⽒、雅培、富仕兰(美素佳⼉)等奶粉企业进⾏价格反垄断调查,并对其开出了我国反垄断史上的最⼤罚单,
6.68亿元。
差别化处罚
对于违法⾏为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整改的⼴州市合⽣元⽣物制品有限公司处上⼀年度销售额6%的,计1.629亿元;对不能主动配合调查但能积极整改的美赞⾂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处上⼀年度销售额4%的,计2.0376亿元。发改委对能够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多美滋、雅培、富仕兰、恒天然等企业分别处以
1.7199亿元、0.7734亿元、0.4827亿元、0.0447亿元的。
除去上述处罚外,发改委还对另外3家企业免于处罚。发改委认为,惠⽒、贝因美、明治乳业3家企业,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所以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