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7.08.07 |
施行日期 | 2007.08.07 |
文号 | 石政办发[2007]52号 |
主题类别 | 机关工作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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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监察厅《关于从严治政、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切实减轻基层企业众负担,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第三条 石家庄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市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
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纠风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达标活动包括以下三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主办的评比、达标活动;
(二)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活动;
(三)系统或其行业进行的评比、达标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活动,是指在完成某项任务、阶段性工作后,属全市性(包括行业性,下同)的对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第六条 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举办的活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二)坚持促进发展原则。提高本行业、本领域的发展水平,促进整体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文明、节俭原则。符合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要求,禁止铺张浪费,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注重社会效益;
(四)坚持自愿性原则。举办或参加活动应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权强制他人举办或参加;
(五)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举办的评选、评比、达标等活动必须有公开的方案,公平的标准,透明的程序,众参与的监督。
第七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审核备案后方能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提交以下审核备案材料:
(一)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
石家庄汽车牌照选号 (二)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及影响评估报告;
(四)社团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审核报告;
(五)评比、达标、表彰审核备案表;
(六)财政拨款的项目要有财政部门的审批报告。
第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至少间隔一年。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每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审核备案。
第十条 市纠风办应在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20日内,作出相关审核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函告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对评比的项目和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表彰办法:
(一)通报表彰。以政府部门名义主办的由政府部门发文;以社团名义主办的由社团发文;
(二)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三)证书。
上款(一)、(二)、(三)项的表彰,以政府部门名义的,加盖政府部门印章;以社团名义的,加盖社团印章。
达标项目按规定的指标组织验收,合格后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在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质量,防止流于形式,杜绝不正之风。不得增加企业和地方的负担。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以政府部门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凡经批准由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原则上也不得收费,确需由会员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交纳工本费的,应经社团理事会审议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
局)审核后报市纠风办备案,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将其收支情况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
(一)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
(二)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的;
(三)超出社团组织的活动地域举办的,超出社团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
(四)跨行业举办的;
(五)经费来源不明,向企业或被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索要赞助的。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监督检查是否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二)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督促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操作;
(三)严格控制数量和数额,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举办未经市纠风办批准的全市性、行业性评比、达标及其表彰活动的,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对继续以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名谋利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市纠风办在对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审核备案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不得损害主办部门的合法权益。市纠风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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